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为,改善行政审判环境和提高行政审判质效,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和巫溪县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适用于巫溪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巫溪县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县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巫溪的市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刊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和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范围包括: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行政赔偿申请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法院建议出庭应诉的案件以及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等。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素食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从四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具体责任的追究:(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规定》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也纳入了行政机关年度综合考核。(田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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