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工程欠人劳动报酬,不思积极偿还,却寻思在年根岁底“跑路”逃债,还在外面高消费的沈玉昌,逃来逃去没有逃得过法网。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二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庭判决沈玉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沈玉昌承建了大丰市南阳镇园区服务楼等一批工程,招了大批工人,分包了一批工程。看起来干得热火朝天,但随着工程的推进,他的资金链发生问题,欠工人的工资也像雪球一样越来越多。每当工人讨要时,他就信誓旦旦:2012年春节前付清工资。
2012年春节前4天,由于所欠债务太多,不够支付工人工资,沈玉昌关闭所有通讯工具,携带银行承兑汇票34万元和存有79万余元的银行卡“跑路”了。工人们急得团团转,经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沈玉昌共拖欠吴某等48人劳动报酬300余万元。2012年3月至8月,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三次责令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沈玉昌不予理睬,最后因其下落不明,只好公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2012年5月24日,公安机关通过银行卡消费记录,锁定其逃匿位置,将其在安徽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明,“跑路”期间,沈玉昌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住宾馆,吃饭店,会朋友,花销40余万元。同年6月29日,沈玉昌被大丰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1月13日,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沈玉昌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2月27日,大丰市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决沈玉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沈玉昌不服,以“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不准确”、“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收集新证据后查明:一审审理前,相关建设单位已从工程款中垫付276万余元,实际还欠付工资40余万元。本着既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又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盐城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二审量刑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法庭予以采纳。(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潮洁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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