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时期,司法公信建设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司法公信论坛,与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辖区两级法院的部分法官就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展开研讨。
一、 何谓司法公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学辉认为,司法公信是民众的评价,民众心里有杆秤,但是这个“秤”必须有一个标准、有一个目标。“公”是反复锤炼后形成的一种共识,不是个人好恶所决定的。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杨光明认为,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体现在“司法”、“公”和“信”。司法公信的“信”是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和法院的信誉。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武举认为,民众的“信”与法官的“信”应区别开来,民众是否相信司法不等同于是否相信现在的司法、现在的法官。法治建设包括理念信仰层面,司法公信建设也包括这一层面。司法公信的评价主体有多个层面,包括法官、当事人和当事人以外的民众,也包括领导者,在认识上就会有所不同。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赵树坤认为,当今社会是一个集农业、工业、信息文明高度压缩并存的三重社会。言说者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可能不同。由于三重社会的并存,至少有两种信任结构。农业文明是人格信任,到了工业文明要转向于制度信任,如法官是镶嵌于制度下的法官,所作的裁判也代表着法院、司法机关。司法公信不是信“人”,而是信“镶嵌于制度下的法官”,即制度化的权威,已经非人格化了。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刘光明认为,司法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还有对法律、道德和良知的倡导和引导功能,“司法公信”中的“公”,不仅包括与司法有紧密联系的案件当事人,还包括普通的社会公众。
二、制约司法公信的因素有哪些
王学辉认为,民众对司法公信评价低的原因可能有六个因素。第一,传统文化因素。我国自古以来有“以和为贵”的思想。第二,经济发展因素。我国经济发展“时空高度压缩”,各种矛盾冲突也高度压缩,最主要的冲突就是公权与公民权的冲突,表现为对整个国家公权力信仰的缺少,不仅仅是司法公信缺失,或者说司法公信不高表明的是整个公权力信誉不高。第三,政治背景。西方司法权的形成,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背景下,而我国是议行合一的体制,就会有所不同。第四,公权力的不成熟。西方公权力的发展经过一两百年,而我们发展的时间很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第五,民众的不成熟。民众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且也不一定到法院来解决,更多的纠纷是在诉讼之外化解的。第六,发展规律。我们还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司法公信也要分阶段、分层次推进,不能一步到位。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认为,法官在司法公信建设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官应严格依法、信守公平,养成在公平正义价值指引下适用法律的习惯。首先,法之理在法外。作为法官,一定要关注法律存在的社会变化,因为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现实。其次,法之力在法内。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能够感受到法律的生命力。作为法律适用者,更应充分认识法律的力量。如果谁要在法律之外去寻求这种力量都是徒劳的。第三,法之信在法官。一个文本的法律变成活法,更多的要靠广义上的执法者,更为信赖的应是司法者。司法公信体现于法官日常工作中的一言一行,当事人对司法的认识和信赖程度取决于整个司法的累积过程,不仅在于庭审公开过程和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还在于日常待人接物过程,往往开始于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第一次接触。司法公信缺失的本质是对法律公信的缺失,而司法公信的提升则更多地需要法官整体的努力。如果法官能在头脑中牢固树立这种理念,就会时刻思考、规范自己的言行、自己的裁判等,从而促进司法公信的提高。
赵树坤认为,司法公信有两个视角,一个是法院内部,另一个是法院外部。从内部视角看,法官是一种职业,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不同,法官是司法公信的主角。从外部视角看,首先,司法是作为政治分支的司法。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院长作为党组书记,又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既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又要以法官的身份表达意见,两种职能合在一起。其次,司法是作为权力体系中的分支的司法。司法是一个运用过程,“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法院这个“中介”去运用,才会发生老百姓相不相信“中介”是否在不折不扣执行的问题。再次,司法是作为权力与权利格局中的司法。评价司法权力的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老百姓的评价是衡量司法公信最核心的一个杠杆。
杨光明认为,目前很多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包括很多公众也不相信司法的原因之一,是诉讼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主要手段,还处于垄断地位,垄断地位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很可能权力被滥用,从而缺少一种追求司法公信的内在动力。如果将司法作为一种消费,就需要研究消费者的需求是什么。司法消费者第一考虑的是公正,第二考虑的是如何花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公正,第三考虑的是追求渠道便利,第四考虑的是司法产品的售后服务。很多当事人并不看重裁判结果,而是希望通过裁判解决案件背后的根本性问题。
刘光明认为,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相当复杂,既包括司法工作者的原因,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原因,涉及案件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审判模式改革发展等,而要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课题研究,则涉及的面更广、更宽、更深。
三、如何提升司法公信
张武举认为,法官的个人自信与社会公信确实有冲突,即情与理、法与理的冲突。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是留有余地的,要实现公平公正,就要站在普通民众的立场,因为法为常人常态所设,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样才能唤起民众的支持和信赖,司法公信才有望提升。但是民众的立场也有一个界限,不是全民公决,是民众的普遍共识。从技术角度看,也有一个边界,即文本解释或体系性研究。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张绍福认为,法院作为整个社会组成的一部分,过度的超越不一定有好的效果,来法院提起诉讼的只是社会上的少数人,司法公信必须结合国情、民情、院情等实际情况来研究,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官应学会结合地方风土人情,既要公平又要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当前,司法环境较以前有很大改善,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创造。
孙海龙认为,司法公信建设不仅是司法自身积极作为、不断累积的过程,更是一个全社会多维共建的过程。第一,追求当事人的信赖是司法公信的第一维度。法院应该是“有的看、有的说、有的送”。“有的看”是指凡是来法院的人都会受到先进法院文化的熏陶;“有的说”是指来法院的人能够充分表达诉求,且通过与法官交流产生对司法的一种信赖,相信法院能够有效维护司法正义;“有的送”是指表现司法精神、法治观念的一些资料,如法院简介、诉讼指南、典型案例等资料输送给社会并传播开来。因此,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是增进当事人信赖的一种重要途径。具体而言,法官要提高三种能力,即“跑腿”、“说话”、“写作”的能力,这样日积月累才能培育“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的优秀法官,而更多的优秀法官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第二,努力提升司法自信,进而促进司法公信。要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自信不仅包括法官司法能力和操守的提升,而且指法官职业的更好保障,法院功能更加准确的定位。第三,改进和加强人大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组织性、程序性等监督,但要改进目前呈增长趋势的人大代表个人以各种方式过问个案的监督方式。第四,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一定要明确,司法权威是执政党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重要的法治原则。要正视现实中存在的利益驱动权力、权力影响司法的现象,努力健全既加强党对司法方向、方针的绝对领导,同时任何党政干部对个案任何干预成为政治禁忌的机制。第五,改进和加强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密切关注民意的变化,尤其是在互联网日新月异的信息社会中,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又适当地引导民意,才能不断改进司法工作,提升司法公信。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方政认为,现在法官素养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和水平也在提升,但是老百姓对司法信任度却在降低。有为才有位,同样,有位才可能有为,司法的职能、地位需要在大的框架体系下进一步明确。同时,还需要引导公众形成尊重司法、信仰法律的一种文化,像个别案件被广泛炒作后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远,极个别法官、检察官的腐败经炒作后却成了整个司法的腐败,这些对司法公信的破坏相当大。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孙海龙 李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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