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对加害人的好处是有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但这种从宽处理也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不久前,该院通过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成功办理了一起发生在亲属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前提下,经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后,加害人金某当场赔付被害人任某1万元,任某也自愿写下了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金某从轻、从宽处理。
2012年以来,西山区检察院公诉、侦监、民行三部门达成共识:当被害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时,公诉、侦监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民行科,民行科承办人就民事部分的赔偿问题,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我们既让一部分被害人能够在案件公诉前得到民事部分的赔偿,及时获得救助,减少诉累,同时又让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加害人有机会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其量刑上有从轻、减轻等可能。”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曾莉芸介绍,“达成刑事和解后,一定得当场、一次性赔付完毕,不能写欠条,也不能分期付款,要使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
2011年,该院办理了25件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案件,其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有14件,和解金额达159万余元;2012年办理18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有7件,和解金额达132万余元;今年以来,办理当事人和解的案件2件,和解金额达29.8万元。
由于“检调对接”一般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问题,因此被一些人理解为“花钱赎罪”。对此,检察官提出,“检调对接”就是刑诉法中刑事和解的一种,主要由检察院主持,说成“花钱赎罪”不正确。
检察官解释,刑事和解实际上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就相关民事赔偿问题等事项协商谈判后,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并不包括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刑事和解”不等于“刑事责任和解”。
此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由于付了金钱。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当事人要和解,首先双方都要真诚,其次加害人要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是自愿和解。实践中也有即使加害人愿意赔付巨额赔偿金,但被害人也不愿意谅解的案子,就不能强行和解,这完全要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同时,适用和解的是轻微刑事案件,有严格的范围。(记者肖凤珍 何通讯员何敬彬 李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