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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化的错案纠正机制

2013-05-15 10:45: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陈卫东就错案救济谈—— 建立制度化的错案纠正机制

    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陆续暴露出一系列典型的冤假错案,学术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充分关注,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这些改革集中于对错案形成的防范上,而对于错案的救济却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刑事错案:由个案救济走向制度救济》中指出:

    总结近些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我国刑事错案救济中存在的刑事错案救济程序启动困难、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匮乏、刑事错案纠正的被动性以及律师在刑事错案救济中的角色缺失等问题,导致了我国的刑事错案救济呈现出个案救济、偶然救济的特点。实践中,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往往依赖于真凶的再现或者“死者”的复活。

    仿效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和实践经验,在立足我国现实的基础上探究与建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以及科学化的错案纠正机制是未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应当以刑事错案的发生为契机,进行全面的反思,特别是对刑事错案救济机制加以仔细梳理与研究,以推动我国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姜涛就防治腐败犯罪谈—— 提高刑度不如增加犯罪风险

    为杜绝腐败犯罪的发生,我国进行了长期的制度建设。同时,刑法对有关腐败犯罪的法条也进行了多次修订,但腐败犯罪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涛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治理腐败犯罪:增加风险重于提高刑度》中指出:

    我国腐败犯罪行为的多发,原因并不在于法律不严或处罚不重,而是因为犯罪风险过小或犯罪黑数过大,从而给犯罪者的机会主义心理留下了巨大的滋生空间。

    无论是过去的“严打”抑或目前的“宽严相济”,我们一直在严密法网和严厉刑度,而较少从提高犯罪的风险方面着手。其实一直加重刑度反而会降低对腐败犯罪的定罪率,这是刑事司法中的热力学效应。换言之,立法中的刑度越重,它对于证据的要求会越严格或避免适用,会导致又回到原平衡点,从而降低了腐败犯罪的风险防范能力,给腐败犯罪留下机会主义空隙。因此,提高刑度虽然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但在腐败犯罪成本较低的当前,这种威慑效应似乎被压制到一个被忽视的角落。因而,与其不断地提高腐败犯罪之刑度,不如增加腐败犯罪的风险。

    ■彭文华针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必要限度的考量

    我国刑法规定了成立避险过当的条件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学界在理解“必要限度”的含义时,主要有“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两种不同观点。对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彭文华在《法学》上发表文章《紧急避险限度的适当性标准》中指出:

    “小于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超过且必要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要的限度。笔者认为,在认定紧急避险限度上,“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居国屏谈司法公信—— 提升司法公信的多项举措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公正廉洁办案,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较大提升。但是,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问题仍然存在。对此,居国屏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提升司法公信的六个举措》中指出:

    为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的举措:

    一是要加强对案件、对法官的管理监督。要建立长效机制,细化措施,加强对重要案件、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是要加强司法公开的推进力度。要坚持阳光司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公开透明,防止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问题。

    三是要加强对法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大教育及制度防范,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防微杜渐,守好干部队伍不出问题的工作底线。要切实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违法违纪者,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