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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2013-05-15 10:42: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人民群众对此也抱有极大的关切和期待。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这既是政治上的敏锐,也是行动上的自觉,对全国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和对法治中国建设必将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深刻把握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时代内涵

    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信赖、尊重与认同的实际反映。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一道只能做好、只争朝夕的必答题。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居高望远,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方位,从而认清人民法院的责任与担当,进而增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向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深刻把握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要求,认清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方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些重要论述内容丰富、内涵深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思想指导和目标指南。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中央要求,责无旁贷地担当起时代赋予的任务,时不我待地破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难题,要注重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主旨,不断加强和改进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着重研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认清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机遇。人民法院事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相伴。党的十七大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法治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中国法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中国法治进程的不同阶段,对人民司法都有新的不同要求。“加强司法公信建设”,顺应了中国法治发展的规律,体现了党中央加强法治建设的决心和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心。可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既是时代要求,也是历史机遇。

    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认清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本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精神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基本原则,就等于抓住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的本质。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人民法院要自觉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案件。

    要深刻把握人民法院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认清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责任。党的十八大确定要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加强法治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正在向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法院必须在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准确定位,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公正审判好每一个案件,完善司法为民措施,依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推动“五位一体”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要深刻把握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盼,认清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标准。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展开,人民满意是司法公信建设的第一标准,也是检验司法公信建设成效的唯一“尺子”。人民法院要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认真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等反映突出的问题。

    二、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着重处理好的六个关系

    当前,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紧紧围绕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和自身存在的矛盾问题,积极主动加强规律特点研究。司法公信的缺失,属一果多因,非一日之寒;司法公信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加强司法公信建设需要提升政治智慧,需要运用法治思维,需要搞好辩证指导,做到多维考量,多元思策,多措并施。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从工作指导上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首先,要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互为依存,互相彰显。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难以实现。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应当包括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教育引导法官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修改后两大诉讼法的具体内容和时代精神,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庭审功能、依法裁判、审判效率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使法官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规范执法。要认真落实维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二审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等规定,保障审判工作依法有序合规。要通过审判公开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其次,要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公正是人民法院的价值追求,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效率是司法审判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低效率的审判,会增加人民群众的诉累,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也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积极提高审判效率。做到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司法能力,落实审判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全程监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司法作风,加强流程监管,健全完善信息反馈、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审结的案件尽早审结,防止一切不必要的拖延。要下决心清理积压案件,别让老百姓打官司变成打“持久战”;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积压—清理—再积压”。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使司法公正与效率有足够的审判力量保障。

    第三,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要求审判活动严格遵循程序,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社会效果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社会公众认同、反映良好。法律效果是检验司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司法审判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评价的标准。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社会效果是司法审判的目标和归宿,二者实现于依法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全过程。办案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办案没有标准答案,只有正确答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机械适用法律,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习惯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只求案结、不求事了,结果纠纷依存、上访不断;有的法官片面强调社会影响,忽视法律效果,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因此,要引导法官树立全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既要精通法律规定,又要熟悉社情民意,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公正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两者关系,首先要保证法律效果,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果,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要正确处理坚持司法公开与保守司法秘密的关系。司法公开制度与保守审判秘密,两者统一于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权。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保障,是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途径。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必须一律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司法公开是一种力量,它能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守秘密是一种责任,它能够让审判在缜密中从容。对此,人民法院要形成共识,人民法官当养成习惯。

    第五,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依法接受监督是审判权规范公正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历史经验充分表明,审判权、执行权和其他权力一样,失去制约监督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甚至产生腐败。滥用权力和腐败就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司法不廉、司法不公、损害司法公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在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失灵,外部监督乏力。要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在监督之下依法行使司法权。当前,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既要有勇气排除外界干扰,又要有底气接受各界监督。拿捏好二者的关系,就会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大幅提升。

    第六,要正确处理提升司法公信与培育司法自信的关系。诚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人民法院必须自我加压,强化主因意识、主角责任、主动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当务之急是要大力培育司法自信,通过自信赢得他信和公信。从客观上讲,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司法制度的确立、法治理念的完善、法治国家的推进,加之宪法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些构成了人民法院自信的客观条件;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理念不断创新,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基础不断夯实,这些构成了人民法院自信的主观条件。可是,人民法院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缺乏自信和盲目自信相互交织的问题。如,分析发展形势,总是谈问题讲客观,讲成绩谈主观,遇到难题绕道走;组织开展工作,习惯内部自我循环,自说自话、自拉自唱,自我感觉良好;加强审判管理,通常是办理案件层层把关,出现错案层层溜边,法官苦不堪言;等等。人民法院大力培育司法自信,应充分利用和调动积极因素,努力把人民法院自己该办的事儿办好。比如,向优化审判机制要自信、要坚持违法办案问责制、向扩大司法民主要自信、向推进法官职业化要自信,等等。

    (作者:缪蒂生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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