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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理论联系实际的结晶

2013-05-15 10:19: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5月11日,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出版发行座谈会”在京举行,来自立法、司法实务界人士和刑事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六十余人参加会议。中纪委副书记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黄尔梅,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憬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原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戴玉忠等出席会议并发言。

    高铭暄、曹子丹、陈兴良、卢建平等国内知名刑法学者就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确定罪名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据悉,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为实现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为正确理解与适用罪名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了《刑法罪名精释》一书,其后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修订。

    该书第三版修订时,记者曾以“十年磨一剑”为题,专访了该书主编周道鸾教授。时逢《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面世之际,该书修订又有怎样的意义以及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何,本报记者再次采访了周道鸾教授。

    第四次修订

    记者:广大读者关注的《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经过两年多的修订,第四版已经问世。请问:为什么要对第三版进行修订?

    周道鸾:本书第三版自2007年11月问世以来,已过去整整五年。五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又有了新的发展: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简称《刑法修正案(七)》)。

    特别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并首次对刑法总则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标志着我国刑法修正与时俱进的重大进展;在对刑事实体法进行修正的同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具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任务”之中,受到国内外的关注和好评。

    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修订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显然,第三版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刑事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必须加以修订。

    第四次修订的重点

    记者:请问该书第四次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周道鸾:《刑法修正案(八)》涉及面广,共50个条文,除主要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罚结构外,为适应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还增设了若干新罪名,修改了一些原有的罪名。

    为了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9年10月14日和2011年4月27日联合制定、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简称《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简称《补充规定(五)》)。很多读者来信、来电殷切希望对本书能及时加以修订。本书的正副主编曾于2010年元月就本书的修订进行过讨论,一致同意待《刑法修正案(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启动修订,并于2011年元月制定了详细的修订方案。

    第四版修订的重点是:

    一、补充《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新增9个罪名,修改4个罪名,其余4个罪名虽未作修改,但罪状或者法定刑作了修改;《补充规定(五)》确定新增7个罪名,修改3个罪名,其余25个罪名虽未作修改,但罪状或者法定刑作了修改。第四版共计增写新罪名16个,修改罪名7个,对29个罪名的罪状或者法定刑作了修改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时的统计,本书第三版撰写刑法罪名435个,修改罪名31个。截至2011年4月27日《补充规定(五)》确定的罪名,刑法共有罪名451个,修改罪名38个。

    二、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为贯彻执行1997年刑法和1个《决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8个《刑法修正案》,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意见”以及以“司法文件”形式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等典型案例,“两高”或者“两高”与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见”、“通知”等)共计76件的主要内容吸收到第四版中去,从而大大充实了本书的内容。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第2次印刷时,增加了盗窃罪的解释。众所周知,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约占近两年来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22.72%。

    为了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两高”于2013年4月2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而我们决定将这一重要司法解释收入到本书中去。

    第四版的特色

    记者:请问该书第四版有哪些特色?

    周道鸾:刑法学在学科分类上属应用学科,实践性、实用性很强。修订后第四版的最大特色,就是坚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原则,第四版在坚持撰写体例前提下适度地“瘦身”,对罪与非罪界限的表述进行了规范。

    第四版仍坚持一直以来简明、清晰的撰写体例,继续分为:1、罪名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认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3、××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鉴于本书第三版已达120.3万字,第四版新增的内容又很多,补充、修改约20万字,如何“瘦身”便成为本书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将各章和第三章、第六章各节开篇的简述均删去。

    二、为节省版面,对书中难免重复的内容作以下处理:对每一章(节)各罪名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部分共同适用同一法条或者同一司法解释条款的阐述,凡是重复的内容,在第一个罪名有了完整的叙述,以后再出现相同内容时,如,属于“(二)认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时,表述为:“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页(二)的叙述”;属于“(三)××罪的刑事责任”部分,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应当注意的问题时,表述为:“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页(三)的叙述”。

    三、除直接引用并加引号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原文的数字保留汉字外,全书在叙述语言中,原用汉字表述的法律条文和金额(数额)一律改为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二:对涉及罪与非罪界限的表述进行了规范。

    一、凡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引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包括:(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11月14日);(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发出了《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使上述规定的适用有了重要依据。本书还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三、既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又没有“立案追诉标准”和“立案标准”规定的,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第三:书中凡涉及诉讼法条文的,均引用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凡书中所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可在网络上快捷查找,故不再注明原载何处。

    周道鸾教授告诉记者,为进一步提高书稿的质量,本书还从技术上对全书认真进行了规范、勘补和修正。本书第四版的修订除体例略有“瘦身”外,坚持了“三不变”,即书名不变、作者不变、分工不变。

    他说,一本好书离不开一个好的作者群,《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的主编仍然是1997年时的原班人马,分别为张军、熊选国、高憬宏、还有他本人,作者也都是来自曾在或者正在审判第一线工作的法官。他们希望,通过15年的努力,打造一本能在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影响深远的精品,为广大司法实务人员奉献一部权威的办案参考用书。(记者蒋安杰)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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