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底,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刘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其设定6个月的考察期。昨日,刘某的考察期到期,该院特邀请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心理辅导师和所在学校校长及公安机关承办人组成听证会,对刘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听证。通过听证,根据刘某考察期间的表现,该院与公安、校方一致同意对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