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我的恩人。”来自贵州的16岁少年李华(化名),总是这样向自己的工友介绍福建省长乐市关工委秘书长林良浩。在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首起以社会人士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刑事案件中,林良浩作为李华的“代理家长”,全程参与了对李华的跟踪帮教。
今年1月,李华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承办法官了解到,李华的父母离异后便鲜有音讯,年迈的祖母难以经受长途跋涉出庭,在确定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亲属均无法到场的情况下,法官决定邀请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林良浩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开庭当天,林良浩对李华进行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鉴于案情,法庭作出判处李华拘役三个半月的刑罚。从看守所走出来的那天,林良浩为李华购置了新衣,并安排他到朋友开的一家洗车店工作。
李华是福建法院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获益者之一。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需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的为数不少。以长乐法院为例,比例约为10%。仅去年以来,福建法院共邀请1341名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不仅以旁观者的身份出现,更要充当积极主动的角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合适成年人的主要作用有三:一是缓解压力,减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时可能导致的心理扭曲;二是协助沟通,充当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之间的桥梁;三是同步制约,制约司法人员在讯问中发生非法行为。
为更好地推动合适成年人机制的运行,福建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资源库。据了解,熟悉青少年心理特点、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今后将成为合适成年人选配的基础条件。而社工、中学老师、大学心理辅导老师、关工委老干部等人员将占相当比例。在福建法院,参加诉讼的合适成年人被赋予一定的职权:在庭审中,认为办案人员在审判中侵犯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同时有权阅读或者要求办案人员宣读法庭笔录;也可共同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记者 何晓慧 通讯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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