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该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考勤、廉洁履职等方面提出要求。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常委会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作用,需要每位组成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有必要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使其履职工作做到规范有序。
据了解,该规定共13条,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要求、考勤要求、廉洁要求等。根据该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职责有六项,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应邀参加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该规定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尽职责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记者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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