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照亮小康通途的指路明灯
——“中国梦·法治路”系列述评之五
无数的成败得失更让我们明白,只有让市场经济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才能日渐葱茏、惠及芸芸众生。
1979年隆冬时节,日本首相大平正芳访问刚刚改革开放的中国,他向邓小平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的现代化蓝图究竟是如何构想的?中国将来会是什么样的情况?”邓小平成竹在胸地回答:“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的概念,而是‘小康之家’。”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首次向世人勾勒出“小康”的战略构想。
小康,并不是现代中国人才描绘出来的未来图景,在被奉为修齐治平之圭臬的《礼记》中,孔子就将夏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周公之治称为小康之世,那是儒家治国理想中一种政教清明、百姓富足安乐的社会局面。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再次将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奋斗目标,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既体现了今日中国人的梦想,也深深刻下了华夏先祖不懈追求的印痕。
要想让这个亘古以来的美丽梦想不像海市蜃楼那般可望而不可即,就必须沿着我们已经探索出来的正确道路坚持不懈地走下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既是
符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理论精髓,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所印证了的经验总结。
法治发轫于经世济民的天然需求
1978年11月24日夜,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一间茅草屋里,18个面黄肌瘦的农民,借着一盏昏暗的煤油灯,在一张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血红的指印。他们不曾料想,这张简单的契约竟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篇宣言书,这个冒着极大风险的举动成为中国改革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从此,农村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前所未有地活跃起来。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将之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历史的发展看起来似乎如此的漫不经心,仿佛只是无意中的灵光乍现。但事实上,在这貌似不可捉摸的现象背后,其实有一条确定的铁律导演着这出大戏: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面貌,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
正如马克思所言:“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已经清晰地证明,法律的每一次飞跃都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远在古罗马奴隶社会,由于简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从而产生了反映债权债务的罗马法。11世纪初,地中海沿岸港口城市海上贸易崛起,随之便产生了海商法。12世纪至16世纪西欧大陆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罗马法复兴并备受青睐。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自由资本主义刺激了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民商法应运而生、日渐发达。
新中国60多年经济建设的成败得失,让我们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这条通向梦想的康庄大道,我们深知: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禀性,诸如独立性、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诚实信用性等等,这些都要求能有一个稳定且确定的制度来加以保护,那就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在财产、行为、利益方面都有独立自主性,它需要法律赋予其不可侵犯的地位;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要求享有平等地位和平权要求,它需要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每一次市场交易的成功达成,都有赖于双方的诚实守信,它需要法律对是非曲直的权威判定。
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对法治的要求愈迫切,法治亦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和健全。
市场经济有赖于法治的庇护
“市场经济也有好有坏,但是好坏之间区分的一个标志就在于是不是有法治。”有“吴市场”之称的吴敬琏先生
这样论述法治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
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充分自主地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
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并不能实现自我保护和保证,它可能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破坏:一是市场经济主体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二是来自于其他经济主体的侵犯,三是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如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市场经济秩序。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良商人利用国家产品标准的漏洞滥用食品添加剂;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畅行无阻、日渐坐大;某些行业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打压后来进入者;一些行政管理部门胡乱作为,挤压企业的生存空间……
市场经济之所以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就在于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自发地调节资源的配置,但光靠这只手并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所有问题,市场经济也有其缺陷和弱点,这就需要法律、道德等发挥保障和规制的作用。就法律来说,就是要保护一切符合经济规律、能够促进发展的行为,惩戒一切违反交易原则、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使经济活动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翻开共和国厚厚的法典可以发现,我们有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
破产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有预算法、行政许可法、企业所得税法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行为敷设了保护膜,另一方面又为其铺设了一条法治的轨道,使之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只有这样,经济活动才能得到庇护和保障,经济人才能走上自由发展的坦途。
“从市场经济的规律来看,法律要解决的无非是两个问题:一个是自由,一个是秩序。只有自由没有秩序不行,只有秩序没有自由也不行。”我国法学界泰斗江平先生的论述一语中的。
沐浴于法治阳光下的市场经济更加葱茏
扬帆起航凌云志,中流击水正当时。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是国家和人民的战略规划和奋斗目标,也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指明了努力方向。这一发展目标的达成,需要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对于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来说,要处理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加强对经济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找准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抓住招商引资、产业调整、拉动消费等关键环节,依法惩治集资诈骗、
合同诈骗、制假售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平等地保护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
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着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法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促进了当地市场环境的净化、投资环境的优化。一位外地到内乡投资数十亿项目的投资者说:“我们选择在内乡投资建厂,看好的不仅是这里品质、储量俱佳的自然资源,更看重的是这里良好的法治环境。”
济世安邦的王安石对法治对经济的重要性有着深刻认识:“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经济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法律,并且法律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纵使市场经济这种成熟完善的经济制度,假使放在一个无法无天、恣肆无忌的环境中,合法的财产也随时可能被侵夺,刚签完的合同可能成为废纸一张……
数十年的上下求索,我们终于找到了市场经济这株幼苗,谁不想让它根深叶茂、硕果压枝头?无数的成败得失更让我们明白,只有让市场经济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才能日渐葱茏、荫蔽芸芸众生。
战略目标指明方向,实现路径至关重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距离我们最近、最实际的中国梦,应该以一种可以预期、能够实现的面貌展现在我们面前,而天生具有稳定、有序等特性的法律可以赋予它以确定的轨迹,让已经无限接近于梦想的我们触手可及、唾手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