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实施后乌市首起盗窃残疾人财物案。目前,此案已进入起诉阶段。
王某与残疾人杨某本是网友。今年4月,王某看到杨某的手机不错,趁杨某睡觉时,将手机(经鉴定价值2750元)和80元现金盗走。
据水磨沟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等8种情形须从严惩处。王某虽然涉案金额为2830元,可他的盗窃对象为残疾人,符合8种情形的规定。(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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