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实现安保机制与环保机制有机结合,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利益,推动“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
山东省通过建立联勤联动执法机制,畅通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联合应急处置制度和案件查处协作制度,有效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权威和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效能,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最佳环境执法合力。
■有何衔接机制?
□建立日常联勤检查、联席会议、联络员和执法信息交流制度
《意见》要求,建立日常联勤检查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包括,排污企业日常检查管理以环保部门为主,必要时,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县级环保、公安部门每半年对排污企业组织开展一次联勤检查,重点检查环保在线监测设施、污染物处置设备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关于联席会议,《意见》提出,省、市、县3级公安、环保部门均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级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案件查处和“两法衔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和讨论环保部门通报当前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公安部门通报每季度移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批捕、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等)。双方就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探讨和解决。
关于设立联络员,《意见》要求,省、审、县3级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各确定1名~两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联络员具体工作包括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协调双方联动执法协作以及案件移送等。
在执法信息的交流方面,《意见》指出,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分工及时通报当前环境污染案件的最新动态、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最新调整情况。双方共同分析、预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研究、落实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的对策措施,对重大、疑难以及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或终结后,及时提供案例分析报告。
■如何联动执法?
□实行执法联动、案件移送、案件监督和挂牌督办制度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联动执法?《意见》提出,当在一定区域、时段内,某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可以联动执法。或是环保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部门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等情形,可启动联动机制。
对于案件移送,《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痛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况。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因其他原因不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同时,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及物品清单、有关鉴定意见或证明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关于开展案件监督,《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对应当移送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对后续诉讼活动予以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环保部门对已达到治安处罚、刑事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部门而不移送的,或者公安部门违反规定,不受理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公安、环保部门可提出立案监督建议,提请同级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此外,《意见》提出,对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以及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等立案后3日内,由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各市、县公安、环保部门也要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公安、环保部门要成立专案小组,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上级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办,帮助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困难。确保案件依法顺利查处。对及时查结的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将给予办案补贴。
■怎样形成合力?
□将联合执法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这些具体措施如何落到实处?《意见》强调,各级公安、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勤联动机制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省、市、县公安、环保部门都要成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联勤联动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长效机制和实施方案,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环境污染案件查处工作进行联合会商,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资金保障方面,《意见》指出,各级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将日常办公、情报信息、举报奖励、办案装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正常运转。
同时,要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省、市多层级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切实提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在责任考核方面,《意见》强调,要将公安、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公安、环保系统目标责任考按,争取纳入各级政府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积极推动联勤联动执法机制有效落实。对联勤联动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年度表彰奖励,有效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对组织领导不力、查处案件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此外,《意见》要求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公安、环保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大力宣传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晓率。要注重宣传引导,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基层实践
2010年8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座谈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用罐车等工具运输或者向河流、水源等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依据有关规定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
山东省各市也积极探索环保、公安“牵手”的新路子。
淄博市成立了环保公安联动办公室。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直属大队与市环保局和各区环保局对应设立了执法联动办公室,由两部门派员在同一办公区域相邻办公室分开办公,平时各自处理本部门业务。如需对同一环保案件进行查处,则在各自执法职责内进行联动执法。按照法律规定,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办、环保部门配合外,部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枣庄市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实施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并移送涉案的调查材料、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建立了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环保局、公安局成立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长效机制和实施方案,组织环保、公安联合执法行动,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侦办工作进行联合会商,协调解决联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在市环保局设立了联动执法办公室。公安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
莱芜市环保、公安两部门加大交流沟通,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环保部门每季度向同级成员单位报送一次有关危害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重大情况及时报送,让成员单位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的危害环境违法情况,按职责及时掌控和遏制违法行为。(记者 周雁凌 王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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