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部门主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部分专家学者和检察官提出,新刑事诉讼法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后,取得一定效果。但实践中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过于严格,且程序繁琐,在办案重压下,该制度容易被“冷落”。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5月被确立为附条件不起诉试点院,半年仅在3件6人中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且适用罪名均为盗窃罪。数据显示,2011年内,海淀区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230件303人,其中被实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70人,适用罪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167人,占一半以上。
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程晓璐表示,检方之所以半年试点中仅对2.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开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主要因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繁琐,增加了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环节,需要在考察前、考察后进行汇报,还需要形成诸多法律文书。在办案重压下,可能导致检察官不愿意主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选择程序上相对简便的相对不起诉或刑事和解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之所以被冷落,与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现护考察难以落实有关。”程晓璐表示,此外,轻罪前科封存制度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价值。
对于程晓璐的观点,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陈兵表示赞同。陈兵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有待明确。“根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但有悔罪表现的’,但何为悔罪表现并未被明确,是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还是两者兼具,需要明确。”
为了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关宁建议,可以将附条件不起诉可能刑罚条件从“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放宽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应当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帮教管理资源,并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融入帮扶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形成多方联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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