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津做生意的外地人。2012年年初我借给一个朋友2000元,他给我写了借条,并且写明2012年12月底还清。可到了还款日期,他以没钱为由不履行还钱义务。而我的房租到期,不打算继续留在天津。请问我可以提起小额诉讼吗?
读者:邢春
律师解答: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您持有对方给您的欠条,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法律规定的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