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联动 化解劳动争议
——就典型案例专访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5月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典型案例,记者也就本市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情况采访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
典型案例一:
及时启动四方联动机制
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
2006年9月,某知名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与案外人合资成立B公司,B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下属某车间工人借调到B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工人的工资、社保、福利和其他薪金收入均由A公司承担,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A公司实际履行了上述劳动合同和劳务合作协议。2011年下半年,该车间的100多名劳动者发现上述问题,认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排到B公司工作,被A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得到任何补偿,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他们聘请了外埠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
A公司工会得知上述情况后迅速将情况汇报给所属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第一时间将情况向市总工会做了汇报。经过初步评估,总工会将事件情况向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和市高级法院做了通报,天津市劳动争议四方联动调解机制迅速启动。联动四方派出精干力量多次深入企业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并经过反复商讨,制定了完善的调解方案和紧急情况预案,在此基础上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做了大量明法释理工作,还协助单位分析了本次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相关建议。经过周密工作,B公司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使绝大多数人的劳动争议得以化解,仅剩余十几名劳动者仍存异议,均引导其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理性主张权利。后经过仲裁机构和法院层层化解和释明,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典型案例二:
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跳槽” 应依约支付培训费
赵某于1996年被某航空公司招录,并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进行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在赵某学习期间,某航空公司向学院支付了飞行培训费。2000年7月,赵某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赵某实行综合工时制,在职期间由公司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在约定的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公司可以向其收取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2010年2月23日,赵某以某航空公司多处违反合同约定及存在多处违法行为为由,向其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0年3月16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赵某诉讼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航空公司办理其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公积金、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判决某航空公司补发拖欠的加班费、节油奖及经济补偿金等。某航空公司诉讼请求为:判决其与赵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判决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判决赵某返还培训费201.6万元;判决赵某退还《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记录本》《登机证》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阶段,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第三人某地方航空公司向赵某原属某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培训费200万元,并同意接收其工作;赵某与某航空公司办理离职后的移交手续;某航空公司自收到某地方航空公司支付的培训费、赵某办理离职手续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赵某的人事档案、驾驶员飞行簿、飞行技术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等,移交某地方航空公司。
争议数量:
滨海新区增长快 农民工占比例大
记者:天津作为全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近年来人员流动频繁,用工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去年本市劳动争议的基本状况是什么?有哪些新的特点?
张勉:2012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增减幅度不大,总体态势平稳。全市共发生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约10万件左右,与2011年基本持平。经过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层层过滤化解,绝大多数劳动争议纠纷得以妥善解决。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的纠纷13988件,与2011年相比下降3.19%;诉讼至法院的劳动人事纠纷4815件,与2011年相比上升3.66%。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数量与其他省市相比都处于较低水平。
与往年相比,2012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争议纠纷的分布重心发生位移,滨海新区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二是农民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去年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占总量的24.19%,同比上升13.37%。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看,滨海新区1035件,同比上升20.21%。这与区域内企业密集程度、经济发展速度、企业用工规范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劳动人事仲裁数据显示,2012年涉及农民工案件4163件,占29.8%。诉讼至法院的本市劳动争议纠纷中农民工所占比例也比较大。从分布情况看,呈现出城区少、郊区多的特征。例如,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诉讼在和平区、河东区等市区所占比例不超过6%,但是在静海县、宁河县、宝坻区等地区却超过50%。从案件类型看,与城镇劳动者诉求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凡是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基本都是追索劳动报酬。
主要做法:
加大调节力度 坚持平衡保护
记者: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本市劳资和谐水平在全国处于比较好的地位,请您谈谈天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张勉:近几年天津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平稳,劳动争议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在预防和化解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市总工会积极推动以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基层调解组织,截止到2012年年底共建立17461个基层调解组织,覆盖全市3万余个企事业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力推进基层劳动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全市共有12个区县完成了仲裁实体化建院审批,有效提升了劳动人事仲裁的专业化水平。全市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部开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
天津市司法局在全市新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组织8个,242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全面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累计开展排查纠纷10003次,预防纠纷9641次,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637次,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法院系统普遍选派精干力量,确定专门合议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件仲裁和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2012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99.68%,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一审案件结案率达到90.332%,较去年上升6.2%。
在调解、仲裁和审判过程中,各机构始终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发展相平衡的理念,既注重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保护用人单位合理用人自主权。立足于促进劳资双方提高自主协调的能力,妥善把握介入的时机和程度,积极为劳资双方搭建沟通协调的桥梁,努力在用人单位稳步发展、合法用工、经济社会稳定等诸多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中寻找平衡点。
存在问题:
自主协商解决意识欠缺 劳务派遣滥用趋势蔓延
记者:劳动人事争议在处理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张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企业双方虽有利益对立的一面,更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但在实践中,一旦出现纠纷,用人单位往往表现出“冷、硬、横”的态度,使矛盾激化。少数劳动者虽然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对如何合理有效维权缺乏正确认识,出现纠纷时不主动与企业协商,动辄仲裁诉讼,过度维权甚至恶意诉讼索要天价赔偿,劳资双方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时不能及时自我消化,导致引发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形式,具有节省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帮助实际用工单位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劳动者拓宽就业渠道等优势。虽然目前法院审理的劳务派遣纠纷并不多,但从去年滨海新区法院审理的劳务派遣案件的情况看,劳务派遣行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部分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以规避用人单位正常用工义务的现象严重,他们利用现行劳务派遣制度尚不完善的漏洞,使派遣工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岗位晋升等方面处于不利境地,合法权益受到隐性侵害。
对策建议:
深化四方联动机制 及时规范用工制度
记者:针对以上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妥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张勉: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纠纷,不能依靠行政、司法某一部门“单打独斗”,劳动人事争议的解决首先应立足于预防,应当充分利用全市已形成的劳动争议纠纷四方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广搜信息,及早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用人方面的漏洞,及时掌握劳动人事关系动态。四方联动机制需要向基层进一步延伸,应当建立遍布全市各个区县的联动网络,增大联动机制覆盖面。
2012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改决定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的权利、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问题做了严格规定,有利于遏制目前劳务派遣制度的乱象。
该修改规定出台后有可能影响一大批劳务派遣企业的生存,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用工理念都会受到极大冲击。所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劳务派遣纠纷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劳动纠纷隐患,必须对此未雨绸缪。针对天津存在的状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对劳务派遣中存在的不合法现象及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并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大量劳务派遣纠纷的产生,提前研究解决对策。
(记者 江晓清 /实习生 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