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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推动作用

2013-05-09 10:42: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甘肃日报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经济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普遍地得到遵守与执行,是它的法定职责,也是发挥地方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手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和全方位对外开放与信息化社会的新背景下,为实现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努力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要求我们以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法律功能的认识,着力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这就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站在全省工作大局中谋划与推进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法治规道上规范和推进各项工作,并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协调利益。具体说就是要围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重大使命和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总目标,紧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技进步、发展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规范制约权力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思考立法工作、论证立法项目。同时,要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增强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还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要紧贴社情民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立法又是法制工作的起点和源头,可以说没有成熟的立法,就没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阳光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规草案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尤其要扩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立法的数量和质量,力求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甘肃实际、体现公众意愿、促进创新发展。

    二要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的操作性。要针对地方事务和特殊需求,多研究一些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少制定一些原则性、倡导性的一般化法规,力求出台几个在全国有影响的特色品牌。要本着“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地方立法三原则,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贪大求全,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抓住每一部法规中“关键的那么几条”,尽量做到细化量化、管用实用。如在兰州新区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国家级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补偿示范区建设方面都有很大的立法空间,可以研究制定《兰州新区建设条例》《甘肃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促进条例》《甘肃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具有甘肃鲜明特色的法规。

    三要着力制度创新,提高立法的及时性。从事立法工作既要把握时代脉搏又要解放思想,增强观察问题的敏锐性。对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应当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条件成熟的优先列入立法计划、优先安排审议时间。对各方面提出的创新需求,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或者不能突破去予以否定,要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去衡量和审视,积极主动地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运用立法手段为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既要适度超前,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设防和引导,又要精雕细刻,出良法、出精品,使法律制度能够充分反映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

    四要围绕提升法规质量,提高立法的系统性。不断提升法规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编纂、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立法后评估等多种形式,注重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系统考虑立、改、废问题,避免因法律法规规范之间相互冲突而影响实施效果,做到各项规定统一协调、形成合力,提高立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实效。

    (作者:李高协 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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