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心膨胀到一定地步,人便难有良心可言。曾经的“毒豆芽”、“毒奶粉”、“瘦肉精”已经让人倍感痛心。这两天又曝出有不法商家用未经检验的老鼠肉假冒羊肉、有农户用剧毒农药种植生姜……这些不可思议的消息让人心生恐惧,怒气难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最基本的做人原则。那些抱着“自己坚决不吃却要卖给别人吃”心理的人,是在昧着良心挣“黑心钱”,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道德的唾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不安,民难安。一组权威数据显示,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经是3年前的10倍有余。而这些年来,执法部门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从未间断。2011年公安部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其中目标就包括打击从事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取得巨大成效,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却屡禁不绝,这里面有商家狂妄的原因,也有监管不力的原因,更有违法成本过低、专项行动难逃“一打就跑、打完重来”怪圈的原因。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商家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为此,群众中有了这样一种呼声:要像打击醉酒驾驶一样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从今年5月4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违法成本的加大在多处得以体现。比如在惩治食品滥用添加行为方面,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只规定了“并处罚金”,这次司法解释则明确,“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起点立即攀高;再比如,在“轻刑”的适用上,明确要求要“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适用缓刑的,还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凡此种种“重典”,对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犹如注入“强心剂”。
但是,光有“重典”还不行,能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才是关键所在。一方面,这需要司法机关切实贯彻司法解释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管部门再接再厉,实施有效监管,努力改变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今年3月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显示,我国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以统一监管取代“多头分段”的监管模式,我们期待新的监督管理形式能给食品安全带来实质的改观。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仅靠司法打击、行政监管还不够,保障“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还需要打出“组合拳”。“全民皆兵”、打人民战争是必须的,但有一点也不容忽略,那就是:强化行业自律。在国外一些食品被公认“很安全”的国家,行业协会在引导食品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在行业协会规范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食品安全才更加有保障。
评论员 陆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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