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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从和解走向和谐

2013-05-09 08:12: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由于相关证据缺失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只能眼睁睁看着损失无法弥补。在严格的法律天平之上,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日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抗诉案件。

    2008年,北京市房山区农民李某的妻子骑三轮车,经过一处工地时,不慎掉入一条水沟中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李某将施工工地的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水沟是施工造成的,公司应对其妻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然而,由于缺乏一些关键的证据,两审法院均认为李某不能证明妻子的死亡与该公司的施工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无法接受判决结果,于是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申诉,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经过审查,我们认为这起案件达不到抗诉的条件。”承办检察官廖青说,公安机关没有出警记录,难以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而且很多证据都已经灭失,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但李某妻子的遭遇也是客观事实。如果只是因为缺少证据而得不到赔偿,这对李某来说,公平正义就没有得到体现。”廖青表示,她了解过李某的生活状况,发现李某的经济条件很不好,连安葬妻子的钱都是借的。结合本案情况,廖青决定通过协调社会资源,对李某给予一定程度的帮扶。通过反复做村委会干部的工作,最终村委会同意给李某2万元的生活补助,并给李某安排了一份照看体育设施的工作。

    “法律规范和法律思维,往往与社会规范以及老百姓的期待存在一定的差距。”廖青说,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案件全部证据所呈现的事实,因此通过“法言法语”做出的“要么有要么无”的判决结果,往往与当事人的想法不符,有时甚至与实质正义相悖。因此,在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的框架下,现实社会中部分纠纷可能无法得到合理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当事人开展检察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追求实质正义,实现当事人之间权益分配的公平性,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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