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标志着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进入修订阶段。
此次审议的修正案对原有法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动,范围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其中一大亮点是建立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机制,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代表人诉讼案例为何少见
我国尚未形成公益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有些形似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代表人诉讼标的需要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代表人诉讼本质上属于传统诉讼,诉讼主体均为维护其个人权益,均系诉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诉争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只享有程序性权利而不享有实体性权利,一旦涉及到实体性权利,诉讼就必须中止,由代表人去征求被代表人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适用代表人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并不常见。一方面会增加诉讼成本,使诉讼无限期拖延;另一方面,由于被代表人数量众多不易取得一致意见,往往难以实现和解。
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消费者的地位日益弱化。首先,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消费者无法详尽掌握产品信息,双方的信息鸿沟逐步加深。科技发展使得生产过程、生产技艺高度精细化,经过复杂的流通环节,消费者往往难以充分掌握产品信息。其次,面对大企业的产品缺陷,广大消费者势单力薄,无法在财力和精力上与之抗衡,维护正当权益需要付出难以想象的巨大成本。在高昂的维权成本和低微的维权收益面前,消费者难以“经济地”通过诉讼讨回公道,大多选择了隐忍和沉默,放弃诉诸法律,客观上纵容了无良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传统诉讼无法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机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益诉讼正是相对传统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公益诉讼指的是法律授权的特定主体就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产生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在20世纪60、70年代作为“保护扩散利益,实现市民正义”的手段在西方国家获得空前发展。
与传统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限于个人权益。在公益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来源于法律授权,其本身并非诉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相应的实体权利,能够高效、快捷地参与诉讼。
此外,由于双方实力相差悬殊以及掌握信息极不对称,公益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不同于传统诉讼,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即作为被告方的企业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消费者所主张的缺陷等问题。
公益诉讼已确立法律地位
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根据该项条款,在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即可以自身名义起诉至法院,从而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职责,有效衔接了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在确立公益诉讼机制之后,消费者在与大企业博弈时,可以把相关侵权事实和证据提供给消费者协会,以消费者协会的名义代表受害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起诉至法院。消费者协会有相关专业人员、专业知识,整体实力要远远强于个体消费者,从而显著增强消费者一方的博弈能力,这不仅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也极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彻底避免“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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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在美国称之为集团诉讼,是指一个人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只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制度
英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检举人诉讼。在英国,私人不能提出阻止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诉讼。依照法律,检察长是唯一在法庭上有权代表公众的人,或依职权或依私人的请求允许告发人提起诉讼。如果检察长不同意私人提起告发人诉讼的请求,法院无权调查检察长拒绝个人请求的理由,也无权撤销其决定。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诉讼以检察长作为必然当事人的名义提起。
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
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是指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讼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并非一种一般性的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而是通过制定实体法,在特定的法律领域建立的专门性制度或特殊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刘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