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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的“法条思维”不是法治思维

2013-05-08 14:31: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陈长均

    由于当下中国的社会矛盾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消弭冲突、化解矛盾正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司法领域,机械适用法条的“法条思维”决不是真正的法治思维,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必须经过司法官的思考、解释才能成为活生生的正义。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表现在刑事法治领域,就是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案件。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机械地理解法条,机械地适用法律。对法律条文不能单纯地看其字面含义,而应注意探求条文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在有些案件中,看起来法院是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案件的,但其实是机械的司法,法官俨然成了输入法条和司法解释、输出判决书的机器。这种机械司法不仅与罪刑法定主义的旨趣背道而驰,而且也完全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南辕北辙。

    法治思维并非必然要排斥所有的民意。民意并不一定意味着损害司法公正,有时候合理的民意会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妥当处理。那种极端排斥民意的观点,在当下中国,不仅司法实践难以做到,而且也未必真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例如,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描述性因素与规范性因素。描述性因素是指那些简单地以人们的经验为基础来判断的因素,如“女人”;而规范性因素是指必须根据某个特定的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因素,如“猥亵”。在判断规范性要素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的基本观念,以当下的国民观念和社会价值为判断基础。易言之,在认定犯罪时必须要考虑合理的民意。如果机械地运用“法条思维”,仅仅拘泥于法条的字面规定,案件的处理势必会缺乏价值判断与现实关怀,处理结果可能会缺乏正义性与妥当性。

    在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耳闻的今天,司法机关如果不本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立法旨趣,做足价值判断与公正处理案件的功课,而是一味排斥民意,很可能会陷入机械的“法条思维”,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妥当、非正义。同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会遭到质疑,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也无从实现。

    机械的“法条思维”倾向不仅表现在司法官单纯凭借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办案,还表现在办案人员过度依赖司法解释上。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听到不少法官、检察官埋怨这个问题没有司法解释,那个问题阙如上级规定。其实,如果司法实务界完全依赖司法解释和内部层层请示,会导致司法人员思维懒惰,不注重发现法条蕴含的内在含义,不努力推进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的说理工作。况且,有些司法解释等囿于“专业性”壁垒,保持着“闭门造车”的态势,民间意见有时难以直达司法解释的制定者那里。

    当然,不主张机械的“法条思维”决不是说要抛弃法条去断案。司法官应该既能够脚踏实地,又能够仰望星空,统筹考量规范教义与价值构造,在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里发现法条的真实含义,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条文、案件事实与社会生活之间,而不能只盯着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和抽象的法律概念。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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