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纠纷解决机制,进入法院的案件均是在仲裁前置阶段经历了仲裁的多次调解、协商未果后“过滤”下来的疑难、复杂、矛盾激化案件,法院的调解空间极其有限,固有的案件特点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大幅低于其他民事案件。北京通州法院劳动争议庭成立后,在注重专业化审判的同时,在传统调解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方法,促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解决。
一是“即时给付型调解”。“即时给付型调解”一改“先调解后拿钱”的传统调解做法,改为“先拿钱再调解”,免去了劳动者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企业反悔或故意推诿导致申请强制执行时间较长、过程艰难的诉累。其具体措施是:法官首先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释明,降低其不合理的心理预期,建议劳动者理性维权,避免因情绪化纠缠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兑现。其次,对用人单位进行合理劝诫,指出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之处,建议用人单位以个案经验规范企业管理,避免今后出现大规模劳动争议诉讼,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履行。最后,以当庭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为前提,法院居中做调解工作并发放调解书。
二是“一揽子给付型调解”。在劳动争议类案件中,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往往不能在一次诉讼当中提出全部的诉讼请求,经常是边打官司边留意学习劳动法律知识,在学习过程中读到与自身相关的内容后或是受到身边工友维权成功案例的启发后才想起自己其他方面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继而反复提起诉讼,造成一起劳动争议分成多次起诉的现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尤其是涉及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形成包括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和后期费用等分别起诉、周而复始的“车轮诉讼”。对此,该庭要求承办人不仅需要做好份内工作,更需要提高主动性与能动性,主动了解当事人诉求与诉讼心理,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一揽子”方案,一次性彻底解决双方争议,双方均需承诺调解后不能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从而调动当事人的调解积极性,全力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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