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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案”弊端多

2013-05-08 09:41: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联合办案”模式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的缺失,往往使得随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彻底丧失存在的意义——公检法的制约关系削弱、法院的中立地位动摇、辩护职能萎缩,故而应该被摒弃。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表示:公检法三机关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

此语精辟地概括了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按照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发生大案、命案时,就急于尽快破案,由各级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三部门的领导,召开案件讨论会迅速拍板定案。这种“联合办案”模式在实践中往往走向异化,并且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的缺失。

首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基础是分工负责。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必须以分工负责为前提。

其次,“联合办案”模式的主旋律多是对案件的协调与妥协并达成一致意见,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原则沦为空谈;它使得某些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滋生了畸形的政绩情结,也使得刑讯逼供有了原动力。在这种氛围下,为了不落后于人,为了得到上级的表彰,难保有人不会“走火入魔”,难保判案不会“剑走偏锋”。此前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次的张高平案,都是活生生的教训。

事实证明,“联合办案”往往使得随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彻底丧失存在的意义:公检法的制约关系削弱、法院的中立地位动摇、辩护职能萎缩。它对于程序的独立价值根基远远不够牢靠的我国而言,是弊大于利的。许多地方之所以还时常“上演”这种做法,主要是因为一些党政领导对这种做法所存在的弊端认识不够,对“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更是缺乏认识。

“联合办案”模式作为一种行政化司法的典型形式,是在单方、秘密和超职权的形势下完成对案件的审理的。所以,有必要对这种模式进行全面的检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规范司法行为,使刑事司法真正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如果罔顾这些底线,佘祥林、赵作海式的冤案就不会终结,“亡者归来”的骇人怪事还会发生,甚至还会产生这样的悖论:维护社会公正的愿望恰恰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王世奇(作者系河南省宁陵县职员)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