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身健
刑事司法涉及被追诉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刑事司法是各国媒体及公众关注的焦点。
刑事判决出现冤假错案并不罕见
媒体与公众期望刑事司法能有效打击犯罪实现正义,但也担忧无辜者蒙受冤狱之灾,成为冤假错案的牺牲品。这里所指的错案是指无辜者被错误追究、错误判刑甚至被错误执行死刑的情形,换言之,狭义上的错案就是指冤案。
错案发生后,无辜的被追诉人面临冤狱之灾,甚至有的无辜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死刑,成为冤死的刀下之鬼。尽管少杀、慎杀是保留死刑国家信奉的重要死刑政策,然而,从实践看,出现错杀绝非罕见,正如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官团藤所说:“在执行了死刑的人中,完全有可能是冤罪的人。这蒙冤而死的人数从明治时代算起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每次想到这里,我就会觉得心口发疼。”日本另一位资深法官指出,“死刑总是伴随着误判的可能。无论采取何种制度,总是消除不了误判置人于死刑的恐怖。”
美国有36个州仍然保留死刑。死刑从立案、庭审、判决、上诉、复审(死刑案件上诉和复审是自动的)到执行,整个过程至少耗费10年时间,但是,误判、误杀的情况在美国依然屡见不鲜。据统计,自1973年至2003年,至少99名死囚被证明无罪。由此可见,执行极为严格的死刑判决尚且如此,其他类型的刑事判决出现冤假错案更是不胜枚举了。
媒体该如何报道冤假错案
有学者指出,“错案冤案是司法过程中很难避免的情况,究其发生原因,是由于口供、物证等多方面因素所致。冤假错案被纠正,多数是事实认定,但近年来证据不足等法律上无罪的因素所占比重也逐渐增大。”上述观点是学者审视错案的理性态度。鉴于错案往往是媒体公布后引起公众关注的,那么,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媒体该如何报道冤案错案?
作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器,媒体无疑要对错案保持敏锐的洞察力。
尽管微博等自媒体经常披露一些错案信息,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多数曝光很快消失在网络的海量信息中。相形之下,权威媒体的地位决定了其能让公众更加关注并深入思考相关问题。微博等自媒体的长处在于提供错案信息,在于迅速、及时披露错案。而权威媒体的长处在于它不仅能提供错案信息,还能对错案信息进一步梳理、整合、分析,亦即权威媒体对错案的舆论功能不仅在于给予公众关于错案的“舆”,还能提供关于错案的“论”,此处的论是指见识。
权威媒体已经认识到,“分析家的时代已经到来”。除了客观报道错案,权威媒体的重要性还在于能为公众梳理、整合杂乱的错案信息,为公众提供关于错案的冷静观察与分析。信息时代,由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微博等自媒体的快速发展,错案一旦引起关注,关于错案的诸多信息会铺天盖地,公众了解错案信息已经不是一个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错案信息经微博多次转发评论之后,网络对错案的披露有时甚至达到过度的程度。在纷繁复杂甚至许多信息存在矛盾的时候,公众更需要的是对错案信息的理性解读与分析,而非就事论事、道听途说。毋庸讳言,当下媒体尚难以满足公众这一深层次需要。
那么,媒体报道错案应把握什么样的尺度?
首先,对错案的报道应当力求准确严谨,不能以吸引眼球为目的采取哗众取宠的庸俗小报式报道。采取吸引眼球的报道方式往往难以引起受众的进一步思考。
在转型社会的公众尚未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之前,媒体在报道错案时应更加注意恪守媒体伦理及责任,注意平衡报道,不能误导公众。以往错案披露之后,有些媒体倾向于全面接受错案发生地提供的通稿,不愿意派记者深入错案发生地做深入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而西方法律记者专业性较强,职业分工也比较精细,比如美国主流媒体甚至有专门针对联邦最高法院的新闻记者,尽管该法院只有九位大法官。这些主流媒体看待联邦最高法院有各自视角,绝对不会唯联邦最高法院所谓通稿马首是瞻。
法制类媒体报道错案的教训在于,在刑事案件侦破之时,有的媒体简单遵循已有材料,忽略已经暴露的蛛丝马迹,或对案件做深入剖析,使错案能够早一点被发现。等错案曝光之后,媒体又开始了大同小异的报道,只不过将谴责的对象做了改变。也许上述简单化、程式化缺少反思的报道也是错案屡屡发生、似曾相识的原因之一。实际上,某些媒体没有尽到监督的职业责任。
公众应理性看待错案
公众该如何看待错案,如何提升自身鉴别错案的能力?显然,这一能力源于公众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这一能力的核心是批判性思维。所谓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基于充分的理性和客观事实而进行理论评估与客观评价的能力与意愿,它不为感性和无事实根据的传闻所左右。显而易见,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会丧失判断力。批判性思维的基本要求是敢于怀疑,保持开放的头脑。在现代社会,公众批判性思维训练不足,看待问题容易形成所谓好人坏人的简单两分法。先入为主者以偏见看待相关问题而非从事实出发得出观点。这种从偏见出发的思维模式一次次重复证明同一种现象:偏见比无知离真相更远。
公众看待错案应当采取批判性思维方法,应当对置于面前的所谓定论持怀疑态度,在自身对相关证据加以评判之前,不要轻易下结论,要谨慎地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得出结论。具体到媒体报道而言,公众应当将批判性思维运用于审视媒体的案件报道,应当学会采取一种怀疑的态度审视其对证据的搜集以及解释是否可靠,要敢于怀疑,从相关报道中分析有关结论是否有先入为主之嫌,是否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当然,批判性思维模式下的问题思考并不简单,其思考过程大体有以下几个环节:首先要确定相关问题;第二,收集并检视所有可获得的证据;第三,检视事实,根据数据提出理论或合理的解释;第四,分析假设,酌情其他因素并最终确定支持或反对某个观点的理由;第五,最终谨慎地得出结论而排除其他可能性。
形成批判性思维方式的公众对错案发生一般会持理性态度。他们深知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以及违法取证行为的危害性,他们对案件的侦破结果与案件审理抱怀疑态度。这种怀疑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英国每年至少有15人被陪审团错判”;而全英缓刑官员联合会则说:“在入监服刑的囚犯中,大约有5%的人一直在作无罪申诉,监狱当局相信其中一半以上(至少400人)可能确实被错判了。”美国学者估计,在诸如强奸案件等严重犯罪案件中大约有25%的被告人是无辜的,在实际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至少有1%的被告人是被冤枉的。因此,公众对刑事司法体制并非无保留信任的理性态度会有力促使司法机关规范侦查起诉行为,将判决建立在稳固的证据基础之上。当然,公众批判性思维的典型表现可见诸陪审团审判,外行人组成的陪审团代表公众的声音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控方负举证责任,而定罪标准只有一个——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批判性思维的典型表现。
总之,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公众看待错案均应当采取理性方式,这对于促使司法机关理性办案不无裨益。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豫法阳光开展防范冤假错案大讨论
·冤假错案,国家怎么赔?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错案责任泛化无助司法独立人格养成
·勒内·弗洛里奥的《错案》
·理性看待错案 推动司法改革
·理性看待错案 推动司法改革
·最高法:刑事审判要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何家弘:错案为何能复制
·刑事审判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最高法院:坚守底线防范冤错案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