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扬权利方能托起中国梦
——“中国梦·法治路”系列述评之二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国家和人民的命运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国如不能有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则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无异于痴人说梦,而即便实现也毫无意义。实现中国梦,必须依靠每一个自尊自信的国人共同编织。
公民权利意识在推进法治中觉醒
法治虽不能于战火中救国,却能于百废中兴邦。
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列强叩关、军阀混战,华夏大地历经五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多少人发出“宁为太平犬,莫作离乱人”的喟叹。百年积弱不仅消磨了良田广厦、礼仪服章,更让华夏儿女每个人的尊严和自信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
自清末立宪以来,沈家本、杨度等有识之士寄望依靠变法救国。然而腐朽落后的生产方式及其上层建筑难以修补,只能推倒重建。历史已经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文观,并吸收近现代西方的人本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华民族内生的儒家人本主义思想,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发展、完善。
与此同时,公民的权利意识急速觉醒。恩格斯说,“人有三种需求,要生存、要享受、要发展。”一切政权组织形式、一切公共权力、一切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根基,都必然是保障人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老百姓从不知权利为何物,到维权热情高涨,权利意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最佳催化剂。国家法治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进程相互交织、相互促进。
但是,新中国的成长历程并非一帆风顺,文革十年浩劫让国家和人民深刻认识到,蔑视法治、忽视人权,最终只会酿成灾难。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面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法制发展进入快车道。1982年,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颁布,将1978年宪法第三章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了第二章。细数宪法条文,共有24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赋予了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再次丰富公民权利,特别是2004年“人权入宪”将公民的权利意识彻底解放。
2012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人身权、财产权奠定公民立身之基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然而,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公民实在享有的权益,还需通过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将基本人权分解细化为具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在生活的细微之处精心呵护。
“渴不饮盗泉之水,饿不食嗟来之食”,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朴素的人格尊严意识。人格权作为非财产性权利,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
1992年,“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引发社会对一般人格权的关注。本案更间接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保护条款。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真正的权利意识,并非是自私自利、以邻为壑、任性妄为。唯有尊重他人权利,才能让所有人的权利得到最大化实现。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就是网络时代公民恰当行使权利最为典型的领域。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首次明确对公民享有隐私权进行了规定。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商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垃圾邮件、短信骚扰等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受到法律禁止,尊重和保护隐私权日益成为社会共识。
身份权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泛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囊括了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部分等。
生动的事例最具说服力。今年热映的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再次引发“小三”、“私生子”等兼具法律与道德意义的话题。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私生子也是合法公民,平等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本主义精神在亲属权领域的生动体现。
法谚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财产权是个人发展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得到长足发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物权法通过,私有财产权意识再度加强。
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的立身之基,构成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起点。
社会权利促进公民自由全面发展
孔子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对于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仅凭人身权、财产权难以支撑,国家和社会负有保障责任。
公民公平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社会权利,属于人权中“发展权”的当然内涵。社会权利需要法律来设定,更需要法律来保障。
就业歧视是侵犯公民劳动权的重灾区。2003年9月,乙肝携带者张先著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不得强检乙肝。
时至今日,依法捍卫劳动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2013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指出,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劳动者享有规律、充分的休息权,是对劳动权的有效补充。2013年,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公民休息权进一步得到法律有效保障。
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利,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教育应秉持有教无类的原则,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应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现实生活中,受教育权与社会保障权领域问题不少,亟待法治力量的有效解决。
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路必须要由国家法治保障、靠公民行使权利托起。今日的中国梦满载着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期盼,为了实现这个梦想,每一位公民都要认真看待权利,自尊自信、自爱自强,在时代的聚光灯下绽放属于全体中国人的法治辉煌。(张伯晋)
·“中国梦”民主内涵:制约权力保障人权
·实现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中国梦: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境界
·实现中国梦要畅通社会流动渠道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中国梦”
·用法治成就“舌尖上的中国梦”
·用法治成就“舌尖上的中国梦”
·习近平: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
·周强:推进依法治国让青春在共筑中国梦中焕发绚丽光彩
·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中国梦 首都公安梦 我的梦”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
·河南郑州监狱举行“我的青春 我的中国梦”征文诵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