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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庭训诫无故逾期举证当事人

2013-05-07 09:15: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怠于举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当庭训诫无故逾期举证当事人

“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要求。本案中,由于被告逾期提供证据,案件需要重新开庭审理,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不便。现责令被告向法院提供《具结书》,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并向法庭和其他当事人道歉!”

4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一起案件逾期举证的被告方在采纳了其逾期提供的证据后,对其先是消极地不提供证据,逾期后又进行证据突袭的行为,当庭予以训诫。

该案系一起解散公司纠纷案。在前期审理过程中,被告南通某船舶设备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公司章程作为证据。庭审中,原告齐某的代理律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内容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没有提供反驳证据进行抗辩。

然而就在整个庭审程序终结、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早已超过并等待法庭宣判的情况下,被告公司才到工商登记部门核查自身档案,此时才发现其提交法庭的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之前股东之间所签订的一份文件,并非公司股东后来更改签署并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且两份章程的内容存在重大的差异。如不在宣判前赶快弥补先前的举证失误,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对其明显不利。

“报告法庭,我方之前提供的公司章程有误,请求法庭允许我方予以更换,并交法庭重新质证……”在法院开庭宣判的当天,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赶紧向法庭申请提交新的证据,并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再对此案进行宣判。

在听取了被告公司的逾期举证理由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被告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明知举证期间的法律含义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提出的逾期举证理由显然难以成立。鉴于被告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对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法庭在采纳证据的同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告的逾期举证行为当庭予以训诫。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时效制度,对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出的证据,法院以查明客观事实为目标,适当放宽时效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该案承办法官孙兴旺介绍,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对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顾建兵 虞忠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