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在2003年开始试点搞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去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一个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 “试行”到 “实施”,又跨出一大步。
所谓的社区矫正,就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安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这些原应在大墙里边服刑的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所,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我看过一个官方材料,截止2012年下半年,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93.2万人,解除矫正51.2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无可置疑,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中孕育、产生了不少体现人类文明进步、相互可以借鉴、完全值得探索的成果。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即其一。据我所知,上海市检察机关是率先启动委托人民调解程序、决定轻伤刑案可以不起诉的法律机关;上海杨浦区司法局也首创将人民调解引入轻伤案件的调处,经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已有数百个案件调解矫治成功,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我认为,这确实是建国以来司法工作的一种功德无量的创新实践。今天全面实施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一个如何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切实做好矫正工作的指导性规则。
首先,社区矫正这四个字就是舶来语。同样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它在我们这个讲教育和改造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国度,把一个罪犯放在大墙之外的社区之内进行兼惩罚与矫正于一体的“改造”,尽管不存在高墙电网那样的空间上的监禁,但在时间上被矫正对象毕竟有其所受刑期之限。事实上,如何使“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这些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内容,恰恰就是所有担负矫正工作的同志巨大而繁杂的工作量。当前从事这项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严重短缺,对社会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和切实帮扶,往往在最需要整合各种力量的关键时候,缺少的偏偏就是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或政策支撑。无论是对社会矫正人员的日常监控、动态管理,还是司法工作人员或社会志愿者本身的培训或待遇,都普遍存在严重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
其次,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道德取向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 (使 “刑罚人”尽可能成为 “社会人”)为主旨,努力修复被犯罪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体现社会和谐。那么,合理分配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身就决定了必须要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从而满足上述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矫正工作当然就不单纯是运用网络办公功能和高科技 “电子围墙”预防脱漏管控乃至重新犯罪的这些手段或强制措施,恰恰是要最大程度地整合、调动、利用、支配各种社会资源,来为社会矫正人员创设或提供真正 “回归”社会的环境和条件,使这一个不可能不遭受歧视甚或鄙弃的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从被矫正走向能够最后自觉融入社会、完成再一次的人生蜕变之路。在这一点上,目下依然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社会上没有科学的认知,矫正工作肯定不会有得以 “软” “硬”兼施的大环境。因为,相形于刚性的监狱,社区矫正作为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结构之一部分,是不是、有没有一个文明、和谐、务实的管理实体和运转机制,那也是包括了监狱大墙之内服刑的所有公民能不能感悟 “尊重”这两个字的现实所在。什么是让生活更美好的城市?不是一座城市,而是这个世界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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