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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警惕用工欺诈 提升劳动者维权意识

2013-05-06 14:10: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揭秘用工欺诈:工龄已超十年仍没签长期合同

    来自河北保定的刘万运2001年6月入职北京电参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4月1日,电参公司为甲方、刘万运为乙方、奥奇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甲方变更为丙方……乙方在丙方处的工作岗位及薪酬福利仍按在原甲方处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丙方处的工作年限”。刘万运每月工资标准为68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到2011年6月17日,刘万运的工作年限就满10年了。但让刘万运没想到的是,2011年6月25日,奥奇公司再次与他签合同,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签了个三年期的合同。2012年5月刘万运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达成合意,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刘万运起诉到法院,主张2011年6月17日其工作年限已达到10年,故奥奇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奥奇公司却不同意,称三年期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2012年8月20日的仲裁庭审过程中,仲裁员询问刘万运“公司有没有逼迫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万运答“签字是自愿的”。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刘万运的请求。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瞄准了此例外情形,想方设法让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化的合同范本,让劳动者本人在上面签字承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案例中,劳动者均提出虽然当时知道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为了继续工作,免遭辞退而失业,不得不违背内心真实意愿在书面材料上签字,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刘万运之所以败诉,关键点在于他无法证明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之久,他一直没有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法院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本案给劳动者的一个提醒是必须保留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证据,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坚持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 张红兵 通讯员 许庆涛)

 揭秘用工欺诈:变更用人单位劳动者被派遣

    翟亮于2008年10月10日到永鑫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每月工资2400元。其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翟亮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此时他的“东家”竟称他是一名被派遣的员工。

    “东家”拿出了3分派遣合同。分别签订于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派遣公司名为武智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这三分派遣合同,翟亮是武智公司向永鑫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而这些,翟亮毫不知情。但与武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是翟亮的。原来,翟亮曾在永鑫公司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过字。

    但是如何举证呢?显然翟亮已经无法证明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眼看要败诉,翟亮申请对这份合同进行鉴定。经鉴定,武智派遣公司与翟亮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所使用的公章是被人伪造的。

    据此,法院最终否定了翟亮与永鑫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此条款,便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避免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强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有些甚至直接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给劳务派遣公司,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讼时才发现已经被派遣了。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都没有变化,用工单位规避法律的目的非常明显。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签订空白合同的形式企图做实派遣关系,造假性质相当恶劣。只不过伪造派遣公司印章的事情暴露后,才弄巧成拙,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坚决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存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防止被派遣。用人单位应该讲诚信,不应贪图小便宜,人为恶化劳资关系,制造紧张的用工环境。(记者 张红兵 通讯员 许庆涛)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