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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警惕用工欺诈 提升劳动者维权意识

2013-05-06 14:10: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揭秘用工欺诈:注册两家公司社保与合同分家

    沈小霞于2008年4月15日入职大通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职务,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其间接受大通公司的管理。2011年5月20日,沈小霞以大通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与大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缴纳保险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沈小霞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奖状、未盖公司公章或无领导签字的电脑配置单、考勤打卡单照片、员工请假单、工资条等。但大通公司却否认沈小霞是其员工,并提交了沈小霞与世嘉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称沈是世嘉的员工。沈小霞承认合同中是自己的签字,但主张当时公司给自己的是空白合同,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

    公司与沈小霞就其工资标准也有异议。沈小霞主张其2008年至2010年10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46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5400元,其工资系由大通公司发放;世嘉公司则表示沈小霞的工资标准应以其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所列为准,即2009年4月至8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2600元,且由世嘉公司支付。

    虽然沈小霞说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但却难以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沈小霞应知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可了她与世嘉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世嘉公司出据的有沈小霞签字的工资单。

    点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同时注册两家公司,社保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方为两家公司,即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社保,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是另一家公司,这样做的目的除了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外,还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审判实践中是确认劳动关系归属的重要依据。此案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非常慎重,避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尽量在每页都签上名字,防止用人单位更换劳动合同。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诉讼前要注意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陷入被动。(记者 张红兵 通讯员 许庆涛)

揭秘用工欺诈:调整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辞职

    彭丹于2006年6月19日入职某水电建设集团卡塔尔路赛项目北京保障部上班,职务是司机,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月工资标准为2550元,双方曾签订期限分别为2006年6月19日至2007年6月19日、2007年6月19日至2008年6月18日的《司机聘用合同》,2008年6月18日后双方未再续签。

    水电建设集团分别于2009年9月9日、2010年4月5日向彭丹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均予以撤销,判决书确认水电建设集团于2009年6月19日已与彭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3月30日水电建设集团向彭丹发出《再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卡塔尔路赛项目已经完工,彭丹所在北京保障部已经撤销,原北京保障部司机岗位已经取消为由,与彭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提出拟定变更彭丹的工作地点为境外卡塔尔,职务仍为司机。

    彭丹收到通知后即回了函,称自己母亲年高体弱,与自己共同生活,无其他子女照顾,希望留在北京工作。但2011年6月7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第二天派人送到彭丹住所。

    法院认为,根据以前的判决,公司与彭丹2009年6月19日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彭丹所在的北京保障部取消后,水电建设集团应与彭丹另行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平等协商,调整后岗位性质与原有岗位相比应为劳动者体能及职业技能所胜任。

    本案中,彭丹因家庭的特殊情况,不适宜离开北京到境外工作,希望能留在北京伺候母亲,并已向公司作了说明。在此情况下,水电建设集团应该从员工利益出发,替彭丹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彭丹与水电建设集团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水电建设集团不问青红皂白,仍强行将彭丹调整到国外工作,显然缺乏平等协商的态度。公司的目的就是要逼迫彭丹辞职,而彭丹不辞职,公司便强行解除合同,这是严重不诚信行为。

    点评: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平等协商,调整后岗位性质与原有岗位相比应为劳动者体能及职业技能所胜任。本案中,水电建设集团拟将彭丹的工作地点由北京市调整为境外卡塔尔,已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不利变更,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了充分协商,势必对劳动者产生不公平的后果,而放任了用人单位在调整涉及劳动者利害关系的制度、政策等问题上的随意性。鉴此,法院对水电建设集团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予采信,并确认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

    此类案件发生后,用人单位一般以行使用工权为由进行抗辩,在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上已经进行了缜密的法律预防,并保存有完整的劳动者旷工和辞职的手续,使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记者 张红兵 通讯员 许庆涛)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