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有余,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最明显的是,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意识均有明显提高。在劳动合同法的刚性要求之下,用工单位普遍重视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不讲诚信的用工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挖空心思给劳动者设置种种陷阱。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执法部门必须加大监察力度,给予严厉打击。
北京一中院的调研发现,一些用工单位的失信行为非常卑劣:要么先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根据需要补填条款;要么同时注册两家公司,把劳动者玩弄于股掌之上;要么提出显失公平的劳动条件,逼迫劳动者提出辞职;要么要求劳动者违背意愿放弃权利……
用工单位种种不诚信的现象,直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导致劳资纠纷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某些用工单位的不诚信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察,对违法单位严处重罚;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纠纷案件时,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用足取证权和法律释明权,查清每一个事实,依据法律公正裁判;对于涉及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合法利益。
当然,劳动者也要擦亮慧眼。若有老板让你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千万要留个心眼。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合同后附的补充协议等最容易被倒签、补填。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可能会权利偏重于单位,义务偏重于劳动者。因此,看不明白的条款,一定要打破砂锅问到底。对合同中的模糊内容,一定要仔细阅读。
相较于用工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状态,短期内还不会改变。因此,在同等情况下,执法和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除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我们还应该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发现的企业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让其付出必要的代价。
法治社会不能容忍违法用工单位把劳动者玩弄于股掌之上! (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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