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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调解亟需法律破题

2013-05-06 10:55: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今天从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获悉,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近日成立,以第三方调解的形式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而灵活的争端解决服务。

    4月27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等16家调解机构共同发起的“首届北京调解论坛”在京召开。在此次会议上,国内第一个调解机构联合组织——北京调解联盟正式成立。北京调解联盟的成立,为社会调解机构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促进了社会调解机制的健康快速发展。

    北京调解联盟首任秘书长、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常务副主任郭玉忠向记者介绍,目前我国职业调解存在规模化程度不够普及、专业化程度不高等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职业调解的发展问题。成立北京调解联盟的目的就是为了整合壮大职业调解力量与规模,让职业调解在当前多层次、社会化、全覆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能有所作为。

    诉讼不再是解决各种纠纷的“万金油”

    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诉讼已不再是解决各种纠纷的“万金油”。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用不同特点的解纷方式解决。特别是立案数量连年攀高的现实,已经让很多地方法院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此次论坛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翟晶敏披露,近年来,北京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据统计,2010年的北京法院系统受案量已达20万件,2011年迅速增长到40万件,如果不加控制和有效疏导,今年的受案量很可能突破50万件。而整个北京法院系统的正式任职法官人数只有四千多名。人均法官每年受案量是一百多件。这还不算每位法官参与共同审理的案件数量,法院压力空前巨大。为此法院迫切希望通过畅通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渠道,构建起诉讼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之间相互配合体系,从而有效快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压力。

    调解领域也需“民进国退”

    在此次论坛上,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理事长兼主任王红松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就需要建立大量自治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这其中当然也应当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职业调解组织的一席之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禾认为,新中国调解体制确立以来,我国调解走了一条“国进民退”的路径。反映在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其基本背景是传统宗法社会趋于解体,乡村自治宣告终结,国家的司法机关代替了社区权威,成为乡土社区的权威承担者与秩序守护者。但在社会转型和调解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垄断纠纷解决已经日益显示出其弊端,甚至难以为继。国家调解体制下当事人可能屈服于各种压力而被迫地参加到调解中,对调解程序内容和调解程序不甚了了,还可能违心地做出同意调解协议的表示,等等。这意味着在当代中国国家垄断调解的思路也要随之改变,在一定范围内发展社会调解,走调解“国退民进”的道路。

    调解获取发展机遇需进行力量整合

    当代中国社会对职业调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解决纠纷方式的多样化,纠纷当事人更希望能有专业化、规范化、受过专门训练、有职业背景的调解员来解决自己的纠纷,特别是那些具有专业性强、影响面大、解决难度大、行业规则复杂、当事人要求高的商业经济纠纷来说,普通的社区调解机制恐怕难以适应解纷的要求。

    此次论坛上,来自证券、互联网、保险、版权、银行等十多个领域参会的调解业内人士,一致关心的话题是,专业性强独具规范性的职业调解,如何才能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赵天武认为,探索推行职业调解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方式,通过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主任任伊珊提出,目前国内职业调解最急需改进的方面是,解决各个行业调解机构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合作的支离局面。职业调解领域缺乏宏观战略发展方面广泛认同的外来愿景和共同纲领。因此各个职业调解机构应该进行力量整合,形成规模性发展态势,才能获取足够的发展机遇。因此北京调解联盟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表达了调解领域谋求发展的共同心声。

    业内呼吁为调解争取政策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在论坛上发言指出,要让职业调解在当前多层次、社会化、全覆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有所发展,还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特别是给予法律方面的制度保障是最关键的。这包括,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职业调解与人民调解同等的政治待遇和法律地位,通过改革和新型政策为职业调解组织的发展提供支持,通过法律对职业调解给予司法保障;在条件成熟时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商业调解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为职业调解组织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任王斌则认为,鉴于目前多数社会自治组织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运作机制尚不健全,政府有必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的扶持。当前,经费不足乃是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不采取一定措施,可能会导致这一工作的萎缩。一些地区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杭州市,市、区两级财政各按行政区内人均0.4元方式拨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市、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人民调解员得罪人、待遇低,成为多数人不愿选择从事调解工作的理由。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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