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刑诉法施行的实施,将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笔者结合反贪工作的实践,浅议新刑诉法改革辩护制度后反贪工作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一、辩护制度的大幅改革,扩大了律师在反贪案件中的各项权限,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
律师提前介入反贪案件,权限及地位明显改善。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起点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从而增强了辩护力量,提升了侦查部门的难度。尤其是反贪部门办理的行受贿案件,此类案件以行受贿人之间“一对一”作案为主,证据本就匮乏。一般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交代出的相关受贿犯罪事实还未寻找相关行贿人员证实,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司法地位上对立的控辩双方能将未确定的案件情况交流到何种程度,这就是将来现实操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律师可自由且不被监听情况下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新刑诉法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自由独立且不被监听隐私空间,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但也相应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及律师执业的风险。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讲,自认其罪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心理过程,时供时翻的情况经常出现,而律师无障碍会见时,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缓解了审讯的压力,助长了其侥幸心理,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立即实施翻供、串供行为。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从其职业性质上来讲,对待法律事实的内心确信当然是偏向于嫌疑人,辩护尺度如何把握,这也就是将来现实操作中亟待解决的又一个问题。
二、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自身从事的工作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几个对策
更加扎实地做好初查工作,为保证案件质量打下坚实基础。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无障碍介入,旧的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这样的新规定,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建立沟通机制,学会与辩护律师打交道的技巧,善于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中获取有效侦查信息。通过与辩护律师沟通交流、证据交换等形式,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辩护人的陈述中,发现侦查信息和线索,也可以利用嫌疑人信任辩护律师这一有利条件,商请律师帮助侦查机关稳控犯罪嫌疑人,降低翻供率,从而分担办案压力。
(□刘 刚 熊 彬 作者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