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擅自确定、更改门楼牌编号的,由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这是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办法强调,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核门楼牌设置申请时,应当就门楼牌的特殊样式、规格、材质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门楼牌。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使用权人应当在门面装修完毕三个工作日内,重新将门楼牌安装在原来的位置。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使用门楼牌并保持整洁,发现有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手续或者予以更换。区(县)民政部门发现门楼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补领手续或者予以更换。因新命名或者更改路、街、巷名等原因须新设或者变更门牌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更换门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也可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更换。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注销。
办法明确,擅自确定、更改门楼牌编号;擅自制作、拆除门牌;遮挡、覆盖门楼牌;不按规定安装门楼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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