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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深入推进公正司法 大力提升司法公信

2013-05-06 09:12:0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键在于司法体制改革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振民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还是体制方面的。体制好,体制科学,司法质量和司法公正水平就有保障;体制不好、不科学,再好的法官也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好法官会流失,好人也会变坏,这些年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些案件就是明证,那些出事的法官,哪个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哪个当初不是雄心勃勃,希望成为包青天,主持正义,捍卫司法尊严?为什么做了几年法官就出事了?不是说这些法官天生就不是好人,个人当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很大程度是我们的司法体制造成的。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除了教育培训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切实开展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关于外部改革,最迫切需要实现的是法院上下级的垂直管理。从法理上、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应该是统一的,地方不应该有司法权,政府可以分层级,地方政府可以拥有相对的自主乃至自治权,但是全国司法必须统一。目前来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是全国的,其他所有法院都是地方“开”的,法官由地方产生、地方支付开支、受地方的监督、对地方而不是对法律负责,法院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承担很多地方政府所摊派的额外的、非司法的任务。这样的司法根本无尊严、无公信力可言。司法权必须集中统一行使。目前,可以分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建立国家法院系统,分为三级,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法院,之下设立15个跨省区的国家上诉法院,或者叫做“最高法院地方分院”;再往下设立31到50个国家地方法院(每省一到两个)。三级国家法院的法官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由中央财政支付工资待遇。国家法院处理跨省区市的案件、国际纠纷以及其他与中央事权有关的案件。第二个层面,在一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实现司法的统一,建立省(区、市)法院系统,取消州、盟、市、县等一切地方的司法权,全省各地法官一律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工资待遇,省法院保留目前的三级建制,负责处理双方当事人都是本省的、纯属地方的案件。对于绝大部分这样的地方案件,省高级法院应该享有终审权,责任下移,无需进入国家法院系统做终审。

外部体制上,还要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把法官从公务员当中剥离出来,提高法官的级别和待遇。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法院和法官的级别都太低,待遇太差,亟须提高。这其实就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一府两院”体制,不是特别的新要求。

从内部来讲,废除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具体个案进行请示的制度,一个法院内部所有法官应该是平等的,必须建立健全主审法官责任制,逐步取消各种审批制度,让主审法官负起责任来,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只负责事务性、程序性工作。还要严格法官的准入资格,做法官必须是法律科班毕业、通过司法考试、法律和道德都好的人,逐渐建立从资深律师和检察官当中选择法官的制度。法院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公开,经得起大众的公论和历史的检验。

另外,对于人民法院来讲,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就是把司法搞好,让党和人民可以信赖、可以依靠,发挥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我们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意愿的法律化,严格按照法律办案,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就是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服务了大局。在法律之外,再对法院和法官以“大局”的名义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如果党和人民对法院和法官有新的、更多的要求,也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来实现。这就是在践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

深化司法改革 取得更大突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

 

众所周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司法的公正性。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确立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没有司法的独立性,法院就会像木偶一样,任人摆布,既做不到发现事实真相,解决纠纷,也谈不上维护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就连正常地受理案件都做不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还应关注司法公正的问题。假如法院在实现独立审判之后,却仍然无法维护司法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对抗性,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法庭审判过程都是流于形式的,那么,这种司法制度就既无法维护程序的正义,也难以实现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审判制度,肯定不会产生普遍的公信力。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在改革法院审判制度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例如,通过改革确立了“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强化了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削弱了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改善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强化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确立了定罪裁判与量刑裁判的相对分离体制,等等。据了解,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近期有可能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这是一个让人期待已久的改革举措,对于增强司法公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些改革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法院审判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审判公开方面,公众旁听仍然需要办理“旁听证”,媒体报道审判活动仍然面临一些制度性的障碍,海外人士旁听还需要到法院外事部门开具许可文件,一些法院对重大敏感案件仍然人为地限制旁听者的范围……在审判组织方面,合议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得不到落实,承办法官实质上拥有对案件的裁判权,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还存在着“陪而不审”的问题,这既架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导致合议制度和评议程序流于形式。在审判程序方面,以刑事审判为例,法官庭前全面阅卷,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预先判断,证人、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法庭调查几乎成了宣读案卷笔录的代名词,这就必然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的实质裁判过程没有发生在法庭上,而是发生在庭外的办公室作业或者院长、庭长的审批过程之中。不仅如此,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动辄以“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与事实不符”为由,驳回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已经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常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事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冲突……

要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继续深化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十几年的审判制度改革已经为中国司法制度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这种司法改革不能中断,而应当有更为宏大的气魄和更具实质性的改革举措。我衷心期待着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更大的突破,也期望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具有更大的公信力。

切实改进注重实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 兵

 

我的风格是直人直语。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要着眼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口号。最高人民法院一定要慎提口号。口号就是方向,口号错了要出大纰漏。口号不能多,口号一多,相互打架。

第二,要调整和学界、律师界的关系。法院如果和学界、律师界始终处于紧张关系,想提升司法公信力,一点希望都没有。当法官集团和律师集团内部开战,司法有什么希望?最终一定两败俱伤。法院应当多找律师开座谈会,就找“死磕派”律师谈。律师确实有问题,大家要多沟通,好好谈,有问题就解决问题。

今天这样的会很好,最高人民法院要在更广的范围来开,各级法院要层层开。大家心平气和解决问题。法院要勇于纳谏。民主不可能一天搞起来,当前可以先纳谏。与其让大家在外面批评,还不如请进来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对就解释。

第三,平反。要顺人心,一些大案要案,该平反就平反。平反错案是实干,不平反错案是空谈。立即选择一些典型案件,抓紧平反,重树人民对法院的信心。

第四,院长要审案。目前,有法官资格的人不审案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我们经常说美国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英国丹宁法官的判决。我们大法官的判决在哪儿?每个人都要面对一个历史。大法官们要少编书、多判案,要爱惜自己的羽毛。要一级做给一级看,以身作则,风气马上就变了。

第五,司法民主化。官府和民间一定要合力,一起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应该区分法官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职业法官职业化,但法院还有一个民主的问题。陪审团是什么?不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吗?现在全世界很难找到哪个国家不搞陪审的。政法委不管案子,人大不管案子,上级法院不管下级法院,法官就不出问题了?那怎么可能!审判民主的前提是审判的公开,要调动老百姓一起来监督司法,这是个大课题。要做好审判民主这篇大文章,只有审判民主,司法才能独立。

第六,法官要下沉。这些年诉讼制度改革总是想完善上诉、申诉制度,实际上,案件往上走,法官往上走,最高人民法院成了最大法院。应当把注意力向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往高院压,高院法官往中院压,中院法官往基层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各高院间三年一巡回,高院法官在中院三年一巡回。

要大胆试点,通过制度竞争实现制度比较,司法改革需要“小岗村”。

提升司法公信的九个建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 昕

 

比司法不公更可怕的是,即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民众也时常不相信。司法公信力危机,正是当下中国司法乃至社会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当然,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作为政府公信力低下的一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信任危机的一个侧面。从根本而言,司法公信取决于司法独立,同时必须以司法问责、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为条件。只有司法独立,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重建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本人提出现实可行的提升司法公信的九个建议:

一是司法去地方化。司法的地方化是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提升司法的独立性首先必须使司法摆脱地方党政的影响。宪法明确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司法去地方化是落实宪法的要求。

二是司法去行政化。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及法院内部关系,可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由内而外,从法院和法官的内部独立做起,切实消解司法行政化,提升法官裁判的独立性。

三是严格司法问责。彻底改革当前弊端重重的错案追究制,参考国外的普遍做法,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问责与惩戒制度。未经法定的惩戒程序,法官不受追究。

四是法官充分的职业保障。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使法官成为有尊严的法官。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法官职务单独序列管理,薪酬高于公务员;法官享有任期、人身安全、退休及职务行为豁免权保障等。

五是受制于适当的司法监督。法院最主要的监督来自当事人及其律师。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保障律师权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使法院受到最强有力的监督。

六是更多的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建权威。近年来,司法公开虽不断加强,但落实还不够理想,甚至流于形式,仍需大力改进。

七是加速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渐进的革命性功能:它对司法的改变是渐进性的,润物细无声,但其功能是革命性的。

八是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按行政或法警模式运作,执行裁决权可交由法院行使,或由执行机构自行承担,不仅有助于化解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更有利于纯化法院的裁判职能,提升司法公信。

九是引入司法民主,实行真正的陪审制。可考虑陪审员参审和陪审团审理并行的模式。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陪审员选任平民化,以自荐为主,形成较大规模的数据库,审理案件时随机抽取;陪审员所作决定具有拘束力。

司法应当更多地吸纳民主的因素,但这一过程并不适合以“司法民主化”来表达,更不能大众化。司法是一项涉及艰难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作出判断和利益衡量的专业活动,基于司法过程的特殊性,司法不应民主化,但当然需要吸收民主的因素,以促进司法更好地实现民众所接受的正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专业化,民主只是一个补充,旨在缓和司法职业化所存在的弊病,沟通司法与民众的情感,拉近司法与民众距离,强化司法的正当性,提升司法公信。

从自信到共信到公信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盛雷鸣

 

司法的公信力如何确立?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依次解决好了,确立司法公信力的三步便也就渐次展现在我们眼前。

第一问,法院裁判自信了吗?目前,法院在裁判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自信。这既会弱化判决的既判力,又会变相鼓励当事人缠诉,对法律的权威性是一种很大的伤害。而要释放这种自信,最好的办法无疑是以法为宗,提高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第二问,法律共同体共信了吗?对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并不了解法律运行的细节。他们要信任法律,首先得信任法律人。所以,法律共同体的共信及其社会信誉乃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律师不仅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共同追求法治理想的可靠力量;不仅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也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法院何以不能善待律师、增进互信呢?真理越辩越明,当意见不一时,何以不从法律上找共识呢?

第三问,社会大众公信了吗?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他们对司法活动的感受无非来自两个渠道:首先是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法院是否依法持中?其次,尤其是在社会热点案件中,一方面,法院能否为其建立相对确定和普遍的行为预期?如果类案不同判、裁判结果显得随机和摇摆,就难以让人相信司法的一般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法院能否让其感受到司法的理性特征和对规则的无选择确认?如果判决的说理性太差、司法的透明性不够,就难以真正服判息争,从而实现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功能。

经过对前述三个问题的梳理,不难发现,有两个关键点贯穿始终。

第一个关键点,案件的审判必须更纯粹。法院裁判的自信也好,法律共同体的他信也好,底气来自且只能来自严格依法裁判。以不变应万变,以法律为唯一的裁判考量。目前,法院在裁判时受到行政干预和舆论裹挟过大。必须建立必要的制度屏障,使得法院在裁判时可以排除复杂性的社会博弈,而只着眼于证据和规范本身,更加纯粹地依法裁判。从而建立这样一个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即用法律精神来引导司法裁判,用司法裁判来规范权力使用,并在这个过程中培育出托克维尔所说的“法学家精神”。事实上,法院更需要的不是创新,而是坚持,对法律的坚守才是法院最大的伟业。

第二个关键点,制度的设计必须更科学。目前法院系统移植行政管理体系以及企业管理体系的一些措施来考核法院,设立各种指标,导致产生了不少问题,值得反思。如强调调解率就出现了久调不决。必须根据法律活动的特点设计更加专业的技术程序和反馈机制。比如,在技术程序上,可以考虑建立法官的垂直管理体系和定期流动机制。经济学上讲要素的流动产生效益,老话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让法官队伍在垂直管理、业务指导的体系下在各地区间定期流动,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防止腐败。在反馈机制上,可以考虑建立法律行业互照镜子的机制。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力量,也是接触法官最多的职业群体,对法院的工作最了解、最有发言权,是法院工作最有力的伙伴、诤友和监督者,建立法院与律师的对话平台,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工作作风的更开明、工作方式的接地气、工作效率的更高效、工作效果的更互信。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