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均规定:派驻检察人员要与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派驻检察人员要熟练掌握谈话教育工作的时机、方式和方法,注重提升谈话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精心准备
(一)圈定对象,摸清底数。具体要做到“四谈”:对于发生自残自杀现象的被监管人员要立即谈;对于因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主动要求约见检察人员的必须谈;对于因发生突发变故影响本人情绪稳定的要选择谈;对于即将给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扩大谈。
谈话教育开展前,驻监所检察人员既要掌握谈话对象的姓名、年龄、籍贯、亲属等基本情况,又要对谈话对象涉嫌犯罪情况有所了解,必要时还可以向管教民警详细询问该对象的实际表现。
(二)选择时机,确定场所。谈话教育工作要根据事先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精心选择好谈话场所。重要的谈话(比如被监管人员及家属举报或反映管教民警职务犯罪的),必须在固定的检察谈话室同步录音录像,以防以后出现反复,导致谈话教育工作出现被动局面;一般性的谈话教育可以在食堂、监室或者监所医院等地方进行。
(三)选择方式,灵活运用。谈话教育工作要根据谈话对象、目的的不同,灵活采取询问型、教育型、平等型等不同方式进行。
掌握主动
在谈话教育工作中,检察人员切忌急功近利,要注意消除谈话对象的各种心理障碍,循序渐进。
(一)营造氛围,表明诚意。感情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力量。检察人员在开始谈话后,一要注意营造良好的谈话氛围,表明谈话教育的诚意;二要真诚关心,在第一时间就博得被监管人员的好感;三要切记双方是“对话”,而不是一方“一言堂”;四要善于倾听谈话对象的诉说,拉近双方的距离。
(二)消除障碍,注意引导。被监管人员中,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有揣测、防御、恐惧、对立等心理障碍,判决后的罪犯大多有懊丧、畏惧、怕打击报复等心理障碍。从谈话教育工作的经验看,主动约见检察官的被监管人员,敢想敢说,极少有心理障碍,但也要注意其反映的内容可能存在不真实或者夸大事实的问题。对于选定的谈话对象,检察人员一定要冲破谈话对象的思想障碍,打消其思想顾虑,用真挚的语言不断进行引导和激励,激起谈话对象谈话的欲望,真正了解到想要了解的内容。
(三)由浅入深,控制进程。谈话教育中,检察人员不能随意表态,盲目许诺,要由浅入深,灵活应对出现的复杂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一是话题要尽可能从谈话对象熟悉和感兴趣的话题(如谈话对象的家庭、劳动、思想、生活和社会交往等)开始。二是询问要简单明了。谈话中所提的问题要通俗易懂,易于谈话对象回答。三是谈话要注重条理性,时间分配要合理,善于控制谈话进程。四是应对复杂情况要灵活。当谈话对象纠缠一些无理的问题时,检察人员一定要讲道理,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对无理要求,要敢于说“不”或者巧妙拒绝。五是收尾要意味深长。当预想的谈话结果出现后,检察人员要注意收好尾,对谈话对象进行适当勉励,并作出真诚的道别。
及时处理反馈
谈话教育后,检察人员要将谈话教育情况及时登记,与相关单位沟通,并向谈话对象反馈结果,做到有始有终,确保谈话教育工作的效果。
对于被关押人员反映冤案的,要将案卷核查结果或者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谈话对象有异议的,对于合理的异议,要进一步核查;对于无理的异议,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杜绝无理取闹。对于谈话对象反映监管问题的,要将调查的结果或者初步结果及时告知。对于被监管人员要求向有关部门或单位转递申诉材料的,要将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材料的收条交给被监管人员。对于要求返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临时扣押的物品的,检察人员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协助返还,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蔡翠平 戴鹏飞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