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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织一张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密法网

2013-05-04 10:48: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触痛了百姓敏感的神经,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民生问题,成为“舌尖上的中国梦”。

    针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刑事法网。

    关键词:禽流感传染源市场经营者暗自销售可获刑

    “司法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往往只写明送检物质中是否含有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以及具体数值,无法对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作出判定。”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

    对此,《解释》规定了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五类危险程度较高的食品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据此,近期为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有的地区被怀疑为传染源的市场已要求停止经营活禽,对活禽进行扑杀,如果该市场的活禽经营者仍暗中经营的,就可以适用《解释》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

    记者采访了解到,已有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对于其他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行为的定性,并无规定。

    对此,《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非食品原料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以提供给他人生产、加工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应当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

    《解释》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鉴于各种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解释》明确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明知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渎职犯罪帮助他人并共谋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重处罚

    目前,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网,除食品监管渎职罪外,还有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名可以对负有食品监管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个罪名,《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从一重处罚。

    据了解,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渎职犯罪。高检院多次下发通知,要求严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高检院还专门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了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

    关键词:两法衔接加强法律监督防止以罚代刑

    据了解,“两高”在制定《解释》过程中,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出了相关规定。如《解释》第十二条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都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此外,韩耀元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

    (北京5月3日电)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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