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节后上班第一天,河南许昌中院门口锣鼓齐鸣,鞭炮声声,火红的鲜花,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不断引来过路群众的驻足。这是年近70的余老汉带着三十多位亲戚朋友专门从禹州赶来感谢许昌中院民二庭的孙根义法官的。
事情是这样的。二十年前,余老汉与该市的一家机械厂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该机械厂欠余老汉工程款52550元。余老汉要债无果起诉到禹州法院。经过一审法院判决,该机械厂应支付余老汉建筑工程款52550元,该镇经委负连带清偿责任。该镇人民政府和该镇经济工作委员会经与余老汉协商,将该镇通用电瓷厂门面房5间地皮和内有3间老房约价值三万元归余老汉所有,下余的22550元,等郭某承包电瓷厂不干时,以新规划线门面房后墙向东给余老汉南北l7.5米、东西l8米,共315平方米的一处院子,其内附属物同时归余老汉所有。
据了解,为了搞好该镇经济,将房屋推向商品市场,经镇经委集体研究决定,将镇卫生院门前门面房租赁给用户郭某承包使用。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余老汉与郭某发生了争议。
余老汉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自己,自己和郭某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
郭某认为,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归余老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土地及厂房原系该镇政府在未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非法占用该镇郭村四组的农用地并改变土地用途在该土地上兴办乡镇企业,镇政府又将该违法占地所办的企业以抵账的形式与余老汉签订转让协议,将本案争议的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余老汉。同时,郭某认为,他和余老汉之间是买卖关系而非租赁关系。两人曾经于2000年4月份达成口头协议,余老汉将本案争议的房屋转让给本人,并当时支付给余老汉现金1万元,又于2006年支付现金1万元,他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
余老汉上诉到禹州法院,禹州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余老汉与郭某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郭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腾出其所租用余老汉的电瓷厂厂院及其内附属物。郭某不服上诉到许昌中院。
孙根义法官接手案件后,详细的了解了双方当事人案件的基本情况,归纳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双方争议的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就当前掌握的各种证据进行一一分析论证,能够证明郭某一直在租赁已归余老汉所有、使用的争议的房屋及土地,故认定禹州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起多年的纠纷就这样结束了,古稀老人余老汉拉着孙法官的手久久不愿松开。(孙根义 姚永丽)
·河南省栾川县法院法官队伍建设“三四法”创新亮点
·法官臧德胜: 20天化解13年冤仇
·重庆推广青年法官导师制度
·房山区法官卢涛结合雅安地震谈灾后涉法难题的司法应对
·北京朝阳区法官入户送法
·福建集中培训少年审判法官
·福建集中培训少年审判法官
·徐永忠:法官权益如何不再受侵害
·天津举办新任职法官证书颁发暨宣誓仪式
·第三期女法官素质修养研讨班结业
·北京铁路中院法官为学生开法律知识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