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长春市民陈先生将自己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房租赁给冯女士,租期3年,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2年10月,冯女士去外地考察学习10个月,为了减轻负担,经过陈先生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了自己的表姐黄女士。今年3月份的一天,黄女士忘记关闭水龙头,致房屋中地板被泡,楼下邻居略受损失,总价约5000多元。陈先生要求冯女士赔偿房屋损失,冯女士认为这件事情与自己无关。
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人王先生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不因将房屋转租他人而无效或自行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在陈先生与冯女士之间仍然有效,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除不可抗力之外的毁损、灭失风险,仍由原承租人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陈先生直接要求冯女士赔偿他的房屋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记者 于飞 通讯员 宁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