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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实施满月盗窃被告人量刑明显下降

2013-05-03 10:26: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新司法解释实施满月盗窃被告人量刑明显下降法官称

扒窃入罪条件不明易致同案异判

    当法官报出“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时,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的被告人曹某明显轻松起来。今年年初,曹某因盗窃财物19万元被抓,当时,辩护律师告诉他可能被判处最低10年的有期徒刑。

    曹某刑期的减少,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司法解释对盗窃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全新设定后,很多被告人量刑相比以往明显减轻,这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自北京、江苏的多位法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适应发展提高入罪门槛

    “一个人到朋友家做客,看到一个装钱的信封,临时起意偷了信封,里面有1万多块钱,结果被判3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是否偏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凌晓明举例说,这种情形很多法官都遇到过。

    1998年出台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为500元至2000元,5000元至2万元,3万元至10万元。江苏省划定的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万元和6万元。

    而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入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1998年以来,苏州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被盗1万多元对群众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也不能同日而语。而且如果盗窃1万多元和致人重伤判处的刑期差不多的话,会造成社会对犯罪惩处不平衡的评价。”凌晓明说,新司法解释提高入罪金额非常必要。

    北京朝阳法院刑一庭法官辛祖国告诉记者,2012年之前,北京市盗窃数额标准与江苏一致,“近年很多法官都感到,在此标准下,对一些初犯、偶犯盗窃人员定罪量刑偏重”。

    2012年3月,北京在当时的法律范围内顶格重新制定盗窃数额,分别为2000元、2万元和10万元,足显地方法院提高盗窃入罪门槛的迫切心情。

    重处盗窃救命钱等行为

    与盗窃数额提高相对应的是,新司法解释降低了对累犯以及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的惩处门槛。

    “盗窃犯罪中,惯犯至少占四分之一以上。”凌晓明说,新司法解释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可降至50%,可有效惩治此类人员。

    除此之外,新司法解释规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等8种情形,金额满“数额较大”的50%即可刑事处罚。而之前各地法院对接近“数额较大”的认定一般在80%以上。

    4月24日,姑苏法院审理了蒙某到医院盗窃一案,涉案金额6000余元。判决书明确指出,到医院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辛祖国表示,新司法解释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重处罚,这一立法科学且意义积极。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很容易引发抢劫、伤害甚至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也容易引起群众恐慌,危害大,应当严惩。”辛祖国说。

    盗窃多发打击需更给力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北京市立即明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为2000元、3万元和30万元。

    在辛祖国看来,北京将“数额较大”确定为2000元而非顶格的3000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均为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因为当前盗窃犯罪多发,仍需要严厉打击。“我院刑一庭2011年至今审理盗窃案件884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

    江苏目前还未划定统一的数额标准,为此,姑苏区法院对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的案件暂停审理。同时,该院及时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召开协调会,确定盗窃2000元以下的,初犯、偶犯不再刑事处理,除非盗窃者有前科,且盗窃金额超过1000元。

    针对当前盗窃案件仍多发高发的态势,凌晓明建议,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加大对销赃行为的打击力度。“销赃行为的大量存在助推了盗窃的高发,而目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入罪门槛较高,打击不给力。”

    辛祖国认为,盗窃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3种盗窃行为的入罪条件。比如入户盗窃的是否要满足犯罪实施完毕,扒窃的是否要有金额限制,否则法官很难把握入罪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尺度,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记者 周斌)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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