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由法官李正、姜婉莹,人民陪审员宋力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农民工维权的案件。在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该案当庭宣判,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叶女士起诉称,她于2012年5月23日入职被告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泉公司)工作,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期间金森泉公司未与叶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叶某缴纳社会保险金。2012年6月6日,叶女士在工作期间被工作场所的高空坠物砸伤头部入院治疗,因伤情较重,还需要二次手术。但叶女士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用人单位拒绝为其后续治疗支付费用,叶女士无奈以请求法院确认其自2012年5月23日起与金森泉公司存在劳动关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了叶女士的诉讼请求。叶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金森泉公司否认与叶女士有任何关系。法官在该次庭审中发现,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叶女士缺乏举证能力和证据留存意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非常有限,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为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法律公正,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立即启动了依职权调查取证程序。通过现场勘验,向案外人核实情况,向有关医疗机构核查叶某送诊情况等途径,法官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事实的查清提供了较为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金森泉公司虽然仍否认与叶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但面对大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对叶女士的受伤情况等基本事实不得不予以承认。
庭审完毕后,合议庭通过合议,结合叶女士两次送诊过程中的医院病历、案外人陈述、现场勘验结果、金森泉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据,并综合考虑叶女士受伤情况事发突然,其工作时间较短,且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留存证据意识以及类似行业用工现状等情况,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叶女士请求确认自2012年5月23日起与金森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该次庭审,在合议庭法官前期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最终当庭宣判,及时维护了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河南焦作:营造诚信守法氛围保护农民工权益
·湖南省13万人赶考公务员 申论关注“农民工权益”等话题
·河南高院要求快审欠薪案保障农民工权益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
·农民工权益主张——由讨薪向多元化的转变
·保障农民工权益 关心农民工生活
·保障农民工权益 关心农民工生活
·山西全方位保障农民工权益
·湖南发布维护农民工权益十大案例
·维护农民工权益任重道远
·河南安阳汤阴县法院六项制度维护农民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