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在作为政府的公职人员,来委托我持有、代持,那你凭什么要我来披露这么一个财产,恐怕这里面就讲到公权力和私权利怎么处理,官员里面也有公权力和私权利的问题。
还有一种很重要的方式,比如信托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涉及到受益人、委托人,还有受托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我在境外,我是受托人,受益人是境外的时候,我向谁去进行披露?所以在我们这里还是有很多问题没有办法去解决。还涉及到境外的赠与问题,境外的法律和境内法律之间的衔接,比如在境外的,受托人或者我的受益人在境外,委托人是在境内,受益人为什么要去披露?向谁披露?如果说我们把所有的财产都要代持人或者受益委托人来披露的话,这会不会让私人财产的保护缺乏一种安全感?
名单管理,在设计过程中可以借鉴现在税务机关正在进行的税务信息化管理的方式。
蔡继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我谈的一个具体问题就是披露代持,有这么一种情况,比如说现在农村的宅基地、荒地、林地、承包地,很多都是政府官员持有,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代持人他不会给你披露。
比如说农民把自己的耕地变成了建设用地,或者就算是建设用地上的宅基地,他建了小产权房,他不允许买卖,实际上还在他的名下,但是变成了政府官员的。他一买卖,一过户,就容易受到现在政策法律限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让他主动去披露他不会披露,因为他主动披露之后,要受到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甘培忠(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关于披露代持法规的类型,我觉得还要制订一部统一的法律,反腐的法律或者廉政的法律,类似于这样的法律。同时我觉得纪委也好,监察部也好,可能不适宜承担这样一个责任,要中央建立一个相关的资讯管理机构,监察是以查处案件,发生了问题要立案,以这样的工作职能出现。但是如果我们要搜集更多信息,包括信息的处理搜集,应该为这两个机构,包括给中组部提供信息资源这样一个公共平台。中央政府有500人或者1000人的队伍来处理这件事情,这样更合适一些。
财产的范围,我觉得一个是存款,还有证券、股权投资、林权、牧场、名贵的汽车、手表、珠宝、贵金属、外汇、债权、房产、矿产资源、艺术作品,我觉得都要纳进来,还有合伙。光有股权不行,我有合伙,但不是股权,有合伙份额,还有商标专利,它的各种财产都应当纳入进来。
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我理解的公职人员名单管理,相对于财产公示来说,它是更温和的一个办法,更加曲线,最终实现财产公示,这很有策略,回避了一些尖锐的问题。
可以考虑从什么时间之后的财产取得行为披露,可能会有很多人愿意支持这样的制度。
要补充特定机构,尤其是组织部门,我们不仅仅处理干部的时候用这个系统,更重要的是培养干部的时候用这个系统,比方说干部任职前的特别公示制度,就可以将他有关的财产内容进行社会公示,不仅仅是上报纪委或者有关部门,任职前的公示其实可以增加这个内容。
关于代持的法律效力,可能需要区别对待。有一些是属于合法的代持,还有一些是非法的代持。
关于法律效力方面,行政责任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能不能处分代持人,这是这个制度能不能有效实施很重要的原因。行政法上我们要处理的话,恐怕现在还是主要处理公职人员,因为他受管理,那么代持人的行政责任可能需要强化。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还有一个就是刑事责任的问题,帮助公职人员隐瞒有关的财产收入,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某种犯罪,这个我想可能按共同犯罪进行处理更好。
有必要补充一点的是,关于披露财产的问题可能有时候也需要披露债务。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所所长):披露代持它的义务人是公职人员的话,可以用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定,但是如果要让代持人来进行披露,而不是被代持人披露的话,那我们的行政法规不能加重公民的义务,这一块要慎重。如果要让代持人披露代持财产,那必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才可能实施。
代持的财产,各种财产全都要进行披露,那这个可能很难,我认为重点是已经在我国各种登记系统里面有登记信息的各种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账户、股票系统的交易账户、房地产登记、知识产权的专利等等,其他很多都没法去核查,比如接受一个礼品。
毕雁英(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对于代持,需要披露财产的种类问题是不是可以不考虑种类,考虑一下数量。比如说超过多少,比如说10万元替别人代持的话,需要设立一种登记或者公示的制度。这个需要在立法环节上解决。
刑法有一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问题,可以利用现行法律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综合考虑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对代持人义务问题作相应规定,这有一个对于当事人义务的法律设定问题。
湛中乐(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代持里面所涉及的不仅有法律关系,还有政治上的关系;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涉及到其他的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不仅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其实还有很多行政的乃至刑事上的法律责任。所以看似代持是一个小问题,其实技术性的东西很多,还是很复杂的问题。
·名单管理:技术反腐可以先走一步
·公职名单管理 技术反腐期待突破
·学者研讨:用“名单管理”监控官员财产
·专家呼吁建立官员名单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