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规实施,我现在觉得有了盼头!”被大老板拖欠工程款数年的贵阳市小包工头李星指着报纸上的新闻告诉记者。欠薪者的“盼头”成为民众对5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直接的褒奖。
包工头玩失踪、用人单位故意克扣工资等“逃薪欠薪”现象时有发生,为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34条“新规”——《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从保障、维权、监察、处罚等方面提出严格规定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劳动者特别是一线民工工资正常发放,新《条列》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为了扩大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覆盖范围,《条例》还对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当用人单位发生相关负责人携款而逃致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时,新《条例》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受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同时新《条例》有“限时”要求,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30日。
新《条例》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处以重罚,最高罚10万元(人民币,下同)。按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将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
同时,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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