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有急剧增长的趋势。从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情况看,2010年交通肇事犯罪案件76件,其中逃逸14件,占18%;2011年分别为122件和45件,占36%;2012年分别为160件和73件,占44%。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急剧增长的态势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
一是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尤其是在夜间或行人稀少的偏远地带,肇事者既是当事人,也是能使被害人获得及时救治的最直接的帮助者,交通肇事的肇事者只要没有逃逸的,大都能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救治,实施帮助。如果逃离事故现场,置受害人于不顾,被害人将失去救治机会。
二是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交通肇事逃逸后,有的肇事者抱着侥幸心理,长期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就得不到及时赔偿,其心理创伤无法得到抚慰,他们往往会产生报复肇事者或肇事者近亲属甚至报复社会的心态,极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有的可能进省赴京上访,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浪费司法资源。交通肇事责任认定对现场保护有更高的要求,肇事者一旦逃逸,将进一步增加办案难度。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凡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害方对被告人怀有极大的不满情绪,使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难以调解,有的刑附民案件不得不延长审限,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被告人处罚轻。二是对交通肇事案件在自首的认定上存在着不合理性。三是交通肇事者不逃逸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大。
对此,笔者提出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高发的对策:
首先要在立法上鼓励交通肇事不逃逸的,严惩交通肇事逃逸的。笔者建议:一是将交通肇事后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且主动报案,如实陈述自己肇事事实的,应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为自动投案。如果肇事者自觉接受司法处理的,应按自首认定。二是有必要对刑法“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进行修改,将法定最低刑三年改为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随意办理取保候审。笔者建议,严格取保候审的使用,尤其是交通肇事后没有对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作出经济赔偿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有关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利用职权,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逮捕收押。
三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分子,除个别有两个以上法定减轻情节和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缓刑外,其余一律不判处缓刑。
四是对交通肇事逃逸时间达到三年以上的,在判处刑罚时,不应判处缓刑,应考虑逃逸时间,每增加一年追加刑期三至六个月。
总之,要在立法上和实际操作当中,将交通肇事逃逸的与不逃逸的,逃逸时间短的与逃逸时间长的,在刑事处罚上拉开距离,让交通肇事逃逸者确实感到逃逸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促使交通肇事者放弃逃逸的念头。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高发。
(作者 冀天福 王琪琳 张玉敏 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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