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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称“带薪休假”易惹纠纷近9成劳动者胜诉

2013-04-28 09:01: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27日)上午,北京一中院通过对近一年来审结的涉及劳动者休假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针对带薪年休假方面的纠纷进行总结分析,发布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张弓介绍,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增长数量最为迅猛的是一类民事案件,近三年,他们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接近14000件,而且从今年一季度的情况来看,这个数字还在增长。2010年2月,他们为了应对这种状况,特意成立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临时审判第六庭。

北京一中院通过对近一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因为带薪年休假问题和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从去年4月到今年4月,这一年期间他们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67件,而其中涉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就占到45.2%,在这起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达到了90%。

今天的发布会上通报了5个典型案例。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安排劳动者外出旅游,因此就免除了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在诉讼中,用人单位主张,在2010年5月8日到15日安排原告陆某外出旅游,因此当年应当视为享受了带薪年假,并提供了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还有火车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而劳动者认为这个和年休假待遇是不能等同的。最终法院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旅游时间要折抵年假的天数,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主张不于采信,因此支持了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假的诉求请求。法官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想以旅游待遇、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要跟劳动者协商,得到劳动者同意才可以。

多种侵犯劳动者休假权利的行为通过诉讼集中反映出来,法院也提醒劳动保护相关部门给予重视,避免相关损害发生。另一方面,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否能代替年休假?单位能否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取消休假?劳动者如何对未休假事实进行举证?劳动者如何确保休假权利?

法院通过审理的案件,向劳动保护相关部门提出,有5种用工单位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首先是以入职年限漠视累计的工龄,一些企业不考虑职工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仅以进入本单位时间作为起点来计算工龄,并因此少计算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天数,这就造成了对劳动者的侵害。第二种情况是利用代岗状态中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或者以在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从而达到规避安排带薪年休假的目的。第三种,部分用人单位不诚信,采取伪造考勤记录的方式,拖欠规避履行义务。第四种,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无休假的承诺,通过这样的约定方式免除或者降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年休假待遇。第五种情况,有的用人单位在没有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以集体外出旅游等福利待遇冲抵了年休假的天数。

在现实当中,劳动者往往为了保住饭碗,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了忍耐,在刚刚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有劳动者直接说,为了一份工作,所以多年忍耐不休年假。法院提示劳动者,首先在入职的时候要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及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避免以后发生争议。第二点,提示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在诉讼指正中赢得主动。第三,提示劳动者增强辨别伪造证据的应诉能力,如果怀疑用工单位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行使指证权利,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对所谓的签字进行鉴定,以便法官能够通过科技手段准确判断证据的真伪。同时,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不要到最后失掉了工作的时候才想起去维权,却找不到证据。(记者 孙莹)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