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省三级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通过下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组织群众评议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改进工作,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在全省政法队伍建设民意调查中,法院队伍公众评价连续5次名列第一。
■关爱弱势群体
打造维权“捷径”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及农民工的各类纠纷不断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湖南三级法院审理了一大批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各类案件,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劳动、尊重农民工、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拖欠了七年的工资终于拿到手了,实在太感谢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了……”今年2月8日,当胡星、胡新富、郑定产等10多名农民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领到拖欠了整整七年的工资后,他们激动不已,连声致谢。
2006年,胡星、胡新富、郑定产等10多名农民工接手了唐某承建的工程。截至2006年12月,唐某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1.6万余元。
一直到2011年10月,这些农民工依然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致使他们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法庭。虽然胜诉了,但是唐某还是没有主动将工资付给他们。2012年2月,胡星、胡新富、郑定产等人抱着一丝希望,到冷水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通过调查了解到,唐某系冷水滩区人大代表,执行法官迅速向主管院领导作了汇报。
主管院领导立即向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并作出扣押唐某小车一台的民事裁定,而后安排执行人员于清晨到被执行人家中布控,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的小车。唐某随即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交到法院。
至此,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达七年之久的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花大力气办好了这个案子,让农民工兄弟拿到工资,可以回家过个安心年,我心里也就踏实了。”执行法官如是说。
刘远志、田仁友等149名农民工分别来自湘、黔、渝、陕、豫等地,2007年起,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金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工。2012年3月,因该公司拖欠工资,刘远志等人向花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该公司支付刘远志等人工资392万余元,2012年4月18日付清。
履行期满后,该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确定的义务,刘远志等人向花垣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金银矿业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下落不明,并且将公司部分财产转移。
法院认为,金银矿业公司存在故意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恶意欠薪,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花垣县公安局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对黄某立案侦查。黄某方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欠的工资400余万元。
“感谢法院给我们追回了工资款,要不是你们出面,真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回血汗钱……”田仁友拿到工资款时,不无感慨地说。
■关注百姓“菜篮子”
剑指食品安全犯罪
近年来,湖南法院加大对制假售假犯罪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对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2011年4月,湖南高院专门向全省法院下发通知,要求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2011年年初至12月,唐某从宁乡县南田坪乡大地肉类制品有限公司购进158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猪皮上剥下来的碎肉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俗称“地沟油”),在自己家中生产、加工油脂,其中大部分油脂作为工业油脂及喂鸡的饲料,一部分相对较好的原料提炼成“食用油”,销售给经营餐馆的刘某37公斤,销售给经营粮油店的陈某500余公斤。
陈某明知唐某销售的油脂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仍购进并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300余公斤,销售金额约4000元。
2011年12月,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唐某家中,查获已生产的油脂990公斤、用于生产油脂的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1500公斤;在陈某经营的粮油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食用油”200公斤。
经开庭审理,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唐某、陈某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50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家住永州市祁阳县的姚某、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执照、未经有关部门检疫,共同创办了一个生产、销售病死猪、死因不明猪、残次猪及制品的加工点,并雇请朱某、覃某、李某德、李某明、周某参与生产销售工作。
至2012年3月11日止,姚某、张某非法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50余吨,并经朱某、覃某等人加工、冷冻后,非法销售至长沙市、湘乡市及邵阳市等地,销售金额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
祁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7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4万元至32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犯罪案件406件,判处罪犯876人。
■保护自然环境
严惩破坏环境犯罪
2011年底,桃江县桃花江镇40余户居民状告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任由污水排入桃花江河道,严重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
桃江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联系县环保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发现是泄洪闸的技术问题,导致污水溢出,此事还涉及到桃江县建设部门和水利部门。
于是,桃江法院立即组织“三方会商”,后由桃江县人民政府牵头,环保、建设、水利三个部门迅速成立调度小组,指挥改造,排污管道得以迅速改建,排污问题得到解决。
最终,起诉的居民代表撤诉,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要求加大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
湖南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积极服务湖南“两型社会”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破坏自然环境、污染环境案件,从严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
2011年2月22日,邹甲和邹乙用粘网的方法,非法猎捕36只八哥,并将捕获的八哥销售给长沙花鸟市场邹丙。第二天,他们再次猎捕鸟类,在返回到租住地时,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两人捕获的鸟类及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甲、邹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据此,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邹甲拘役二个月,邹乙罚金5000元,邹甲、邹乙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2年8月3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杉坊村村民杨某贵、杨某勇与茅坪镇田心村杨某、张某订立《杉、松木处理协议》,约定杨某贵、杨某勇二人以3万元的价格,获得杨某等人承包的责任山场中10厘米以上杉、松树的所有权,且林木采伐应按林业部门的设计要求进行。
10月20日,杨某贵、杨某勇和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办理“蓄积18立方米林木”的《采伐证》后,雇人在田心村山场伐树3天,之后被该县西岩林管站工作人员叫停。此后几天,3人向西岩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偷树”,并借清理被盗林木之机,再次雇人砍伐树木。
至案发时止,他们累计砍伐杉树660株、松树323株。经鉴定,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220.7967立方米。
法院认为,杨某贵、杨某勇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杨某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杨某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850件,案件标的额3746.33万元;审结破坏资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1728件,2804人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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