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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3年将至少完成7项地方性立法

2013-04-27 17:25: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从4月26日上午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了解到,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深入推进“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保障和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新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贡献力量,是黑龙江省人大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2013年,黑龙江省人大将至少完成七项地方性立法。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省情出发,围绕黑龙江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3年,制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神力资源管护经营条例、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黑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地方性立法,修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立法工作坚持提前介入,搞好立法调研,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础上,黑龙江省人大将完善监督方式,规范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和水平。按照十八大要求,探索创新预算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开展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推动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促进预算有序公开。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完善专题询问程序。做好监督情况公开工作,曾强监督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