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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3-04-27 17:14: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京日报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生效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申请仲裁前或者申请仲裁时,也可以申请证据或者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若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一:2012年5月,南京某外贸公司依据与太原某实业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太原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对方返还合作款500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500多万元。在申请仲裁时,南京某外贸公司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南京仲裁委员会随即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太原市某法院,并派员去该院进行协调。提交申请的当天,太原法院即作出保全裁定,并前往太原国土局查封了该实业公司的500亩工业用地使用权。此案后来调解结案后,很快得到执行。

    案例二:今年1月,上海某工程公司拿着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根据裁决书,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该在收到裁决书10日内,支付这家上海工程公司工程款500多万元,但该南京公司一直找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立案,查询这家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但账户上只有十几万元。后来,上海工程公司了解到,该房地产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有一笔400多万的到期债权,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做出裁定,划拨该款至上海某工程公司的账上。春节前,这家上海公司用刚执行到位的款项及时给工人发放了工资,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

    [点评]《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新修订的《民诉法》新增加了仲裁前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条款,这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仲裁法》实施近20年来,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保障仲裁保全、执行的高效快捷,维护仲裁的权威和公信力,引导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南京仲裁委员会提醒,签订合同莫忘约定仲裁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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