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敲诈勒索刑案司解今起施行数额较大起点提一倍
冒充记者敲诈千元最高判三年
由于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由原来的最低1000元调整为最低为2000元。司法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出台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最低1000元的起点,司法解释根据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3.2倍的现实,将这一标准提高了1倍,即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2000元。对于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7种情形,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仍为1000元。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
据介绍,敲诈勒索犯罪属于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为有效惩治这类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对于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7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据了解,刑法第274条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第八条同时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2000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两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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