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破解司法建议“石沉大海”的难题,应当在立法上不断健全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法院应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作,强化与被建议单位双向互动,被建议单位也应当切实转变观念,真正重视司法建议,确保每一份司法建议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司法建议是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推动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重要方式,一份制作精良的司法建议书无疑为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增色不少。
然而,实践中,司法建议面临的尴尬却使其作用大打折扣。许多司法建议“石沉大海”,根本没有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更谈不上起到堵塞漏洞、助推管理、促进发展的作用。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2010至2012年发送的司法建议分别为70、63、46份,而收到回函(复)分别为21、28、22份,反馈率分别为30%、44.4%、47.9%。反馈率整体较低,司法建议存在着功能虚化的危险。
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抛开司法建议存在质量不高的“硬伤”外,司法建议强制力不足的“软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推进司法建议工作,亟须破解其效力“软肋”。
破解“软肋”,还需完善机制。实践中,司法建议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建议单位采取的态度和行为。从司法建议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只是参考性建议,仅具有宣传提醒效力,没有类似于裁判文书的法律强制力,但并不表示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虽然想在司法建议效力上有突破、做文章确实很难,但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具有答复义务却并不困难。同时,应当在立法上不断健全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法院可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作,强化与被建议单位双向互动,不定期通过电话询问、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回访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效果,对拒绝采纳的被建议单位,可要求其说明理由,被建议单位拒不答复且不说明理由的,法院可积极寻求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帮助,对被建议单位予以通报整改,督促其按照司法建议的要求加强管理、改进工作。通过动态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有效避免当前司法建议自身效力不足的困境,确保每一份司法建议都得到重视、得以落实。
破解“软肋”,还需转变观念。司法建议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其作为司法权威的延伸,理应得到尊重。所以,被建议单位应当切实转变观念,真正重视司法建议,真正敬重司法权威,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并非是给其“找茬”、“挑刺”,而是为了其单位和个人好。特别在司法建议是对上级单位发送时,上级单位更应该克服高高在上的“傲慢与偏见”,做到善于倾听,勇于改进。毕竟“三人行,必有我师”,多听听别人的意见,未尝不是件好事。总之,只有在心理上对司法建议产生了认同,才会按照司法建议的要求加以改进,尊重司法建议的习惯和氛围也才会慢慢养成。
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推进司法建议工作,当然也依赖于司法建议质量的提高。因此,提出司法建议的人应深入调研分析,总结问题所在,提出可行对策。一份质量不高甚至存在“硬伤”的司法建议,显然不会博得被建议单位的认可,自然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每名法官都应苦练好司法建议制作这门“内功”。
破解“软肋”,消除“硬伤”,方能使司法建议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之路才能越走越宽阔。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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