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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从独角兽到清官情结

2013-04-26 14:56: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法制报 

    人类的童年时代留下的记录,几乎无法寻觅,我们只能从远古洪荒的传说一点一点甄别,理出似是而非的线索,这实在太难了。盘古开天辟地,女娲抟土造人,三皇五帝流转,人神难辨,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写《史记》的时候,估计也有此困惑。万幸的是我们仅追寻法治建设的史迹,在历史瀚海里搜寻一些遗珍,就足够了。

    从有文字记载来看,尧称雄天下的时候,就开始依法治国,将天下划分为九州,分别派官员和诸侯加以统治。他倚重的智囊人物就是鼎鼎大名的皋陶,皋陶受尧委派,立法治理天下,规定父、母、兄、弟、子五伦,明确天子、诸侯、卿大夫、土和庶人五种身份,建立墨、剕、劓、宫、大辟五种刑罚。

    中国法制史把皋陶视为立法第一人。

    亦真亦幻说皋陶

    史书上描述的皋陶,几乎就是个怪物:脸是绿色的,嘴长得像鸟嘴一样。不管长相怎么不招人稀罕,传说中的皋陶铁面无私,辅佐尧、舜、禹三代君主,是我国上古史中一位有深远影响的人物。有一些文献把皋陶与尧、舜、禹合并在一起,统称为“上古四圣”。

    说皋陶是中国立法第一人,根据有三个方面,尧执政的时候,皋陶制定法规,执掌刑律;舜执政的时候,皋陶负责刑罚、监狱、法治;禹执政的时候,皋陶制定实施了传说中的我国的第一部《狱典》。皋陶怎么审案子,我们无从得知,不过有关他养的宠物獬豸,也就是独角兽的传说,我们并不陌生。

    獬豸是古代传说中的异兽,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它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能辨是非曲直,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

    纵览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獬豸堪称一种法律符号,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象征,獬豸一直受到历朝的推崇。相传在春秋时期,楚文王捕获一獬豸,就用他的皮毛做成冠戴在头上,取能辨曲直之意。很难想像头顶独角兽是什么造型,总之是难得的皮草装饰,上行下效,这种獬豸冠在楚国大为流行。秦代执法御史也戴獬豸冠,西汉也一样。到了东汉,皋陶像与獬豸图成了衙门中不可缺少的饰品,而獬豸冠有个正式名称,叫“法冠”,执法官直接就叫“獬豸”。司法公正,人心所向,延续到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都一律戴獬豸冠,穿绣有“獬豸”图案的官服。进入近代,獬豸仍被视为法律与公正的偶象。直到如今,许多司法部门的门前,还专门立两座威风凛凛的独角兽。

    从藏在官府到公之于众

    夏、商两代已经建立了法律,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但在司法管理层面来看,两代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君主是国家司法权的最高拥有者,同时还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诸侯国拥有独立司法权,君主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西周时期的法律比夏商时期要完善得多,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从此“礼”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法中开始生根发芽,在中国古代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

    西周时期法治建设开始完备,周天子是最高统治者,当然也是最高司法官。中央设大司寇,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另设司马专管军事。司寇掌管国都刑狱,维持治安,复审地方上交的案件,主持刑事法令的制定和公布等事宜。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辅助周王,实施司法权,小司寇掌管具体的司法工作。西周时期地方的司法机构有乡士、遂士、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士”是对西周时期司法官员的总称。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在奴隶制时代,法律都藏在官府,从不公布,奴隶主贵族裁量权很大,甚至任意断罪量刑。新兴地主阶级坚决要求把法律公布出来,依法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为了适应新的封建制和整顿城乡秩序的需要,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首先打破过去把刑书藏于官府的惯例。

    社会变革推动了法制进步,到了战国时期,周王朝没落到了最低谷,天子成了牌位,各国地主阶级为建立封建生产关系和政治体制,相继进行改革,史称“变法”。最著名的当属魏国李悝变革,和商鞅在秦国变法,我们已经说过,不再重复。

    对法治公平的追求

    秦朝是春秋战国后统一的封建王朝,也是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朝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沿用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并且在法律思想上,也同样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并以此来制定法律制度和指导法律实施。实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的制度,统一法律,法律公开。司法官员一律戴着獬豸冠办案,也透出秦朝法治追求公平的理念。

    秦朝时中央的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

    廷尉的职权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李斯曾经做过廷尉,不过他给秦始皇出过很多馊主意,焚书坑儒等都是他的“杰作”。

    御史大夫为最高的监察官员。其职位仅低于丞相,对于重大案件的审理,必须有御史大夫参与进行。

    地方司法机构,由地方行政机构承担,秦朝时设立郡、县地方机构,郡守和县令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对管辖区内的一般案件自行处理,对于疑难案件可以奏报给廷尉处理。在郡、县下还有更低一级的行政级别,如乡、亭、里。乡设有“秩”掌管处理乡内轻微的刑事和民事纠纷;亭内设“亭长”;里内设有“里典”,都是基层的行政管理单位,同时也兼顾或协助处理刑民纠纷。汉高祖刘邦没有发迹的时候就当过最基层的亭长。

    汉朝法制的发展体现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机构。在中央司法机构中,有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三个机构组成。尚书、廷尉、御史大夫三大司法机构的出现,为后来的审判、复审、监察的“三权分立”格局打下了雏形。

    我们大致梳理了上古法治到秦汉法治的流转,不难描摹出传统刑律由野蛮向文明过渡的痕迹,法官审案子上哪找神兽獬豸帮忙,怎样才能公正办案?一方面立法趋于人性化,另一方面司法官员依法执法,才能使刑律起到獬豸的功效。

    清官廉吏离不开清明政治

    翻开秦汉和秦汉之前的史籍,有关执法公正清官廉吏记载大都集中在汉朝,这与汉朝的法治环境息息相关。

    我们介绍过的西汉敢于顶撞汉文帝的廷尉张释之,就被后世执法者奉为楷模。

    张释之对惊动汉文帝仪仗队案件的处理中,没有按照皇帝的旨意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判刑。他强调案中当事人并非故意惊动皇上仪仗,完全是无意的。毕竟汉文帝是一位开明、有为的皇帝,最终采纳了张释之的主张。这个案子历史影响深远,后来在谈及严格执法的例子或君主能够屈己尊法的例子时,都会拿张释之与汉文帝说事。

    再就是著名的“强项令”董宣,是东汉一位执法严明的人物。

    东汉光武帝年间,董宣担任洛阳令,湖阳公主的奴仆在大白天杀人,躲藏在公主家里。董宣不敢进公主府里抓人,就在外面等着。等到公主出门,那个杀人凶手大模大样随车侍候。董宣拦住公主的车,叫车停下,走近马前,用刀划着地,大声指责公主不应该隐匿犯罪的奴仆,怒喝手下把那个奴仆当场打死。

    这个案子惊动了光武帝,湖阳公主是他的亲姐姐,董宣胆儿肥了!皇上急令董宣进宫见驾,不由分说就下令乱棍打死,给湖阳公主出气。董宣知道自己摊上大事了,就说:皇上想复兴汉朝,却纵容自己姐姐的家奴杀人,这么做百姓怎能信服呢?不劳皇上动手,我自己死。说完一头撞向柱子,顿时头破血流。光武帝心里明白,董宣是个难得的人才,杀了他没法向天下人交待,就想个主意,让董宣给公主磕个头,认个错,给公主一个台阶下。

    旁边的人抱起头破血流的董宣,让他给湖阳公主磕头,董宣两手拄地,就是不低头。光武帝知道董宣不肯低头,就打个圆场,说这伙计脖子太硬,让他回家养伤,还赏赐三十万钱。从此董宣就获得了“强项令”雅号。

    “强项令”董宣不畏权贵,不仅当场杀死凶手,而且敢于当面指责公主的过错,尤其董宣不畏被皇帝处死的威胁,拒绝低头认错,表现了司法官员刚正不阿的品格,宁肯以死殉职也不低头。

    中国古代的清官情结,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在古代中国,行政与司法不分,道德与法律交融,司法官员的个人品质和才能在国家治理和政治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尤为突出。人们寻觅不到能辨忠奸曲直的獬豸,只能期盼政治清明,司法公正,于是以唐朝狄仁杰、宋朝包拯、明朝海瑞、清朝于成龙为代表的清官,成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偶像。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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